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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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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i证券代码:603836 证券简称:海程邦达 公告编号:2026-048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05,235,23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2,80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派的股数为202,435,237股,以此计算本次拟派发现金红利40,487,047.40元(含税),拟合计转增80,974,09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预计为286,209,332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2,435,237×0.20)÷205,235,237≈0.197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02,435,237×0.40)÷205,235,237≈0.395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7)÷(1+0.395)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唐海、宁波泛瑞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恒达斯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86,209,332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09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5759915
  特此公告。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836 证券简称:海程邦达 公告编号:2026-049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近日,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国际物流、宁波顺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如下:
  1、2026年6月1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国际物流与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2026年6月12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国际物流与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为宁波顺圆与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6,16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对外担保方式。担保预计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本次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预计2026年度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6,160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国际物流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7,000万元的担保,为宁波顺圆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国际物流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919.07万元,为宁波顺圆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30.8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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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为法人单体报表数据(下同)
  2、宁波顺圆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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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国际物流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担保人: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7,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否
  2、公司与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国际物流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担保人: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7,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否
  3、公司与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顺圆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担保人:宁波顺圆物流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国际物流、宁波顺圆在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良好,通过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有利于增强其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公司对被担保方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8,160万元(已签署担保协议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3,0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03%、59.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659.97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24%;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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