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邹木森等203名投资者赔偿损失10,800,269.16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99,669.19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民终1328-1334、1336-1348、1351-1359、1364-1366、136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邹木森等203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以及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199,669.19 元(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