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3,000万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后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0105民初2584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信息”)盈余分配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递交了起诉状。2025年2月28日,公司收到朝阳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嘉华信息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予以登记立案,案号为:(2025)京0105民初25847号。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3日、2026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4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朝阳法院送达的(2025)京0105民初25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刘琼琼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原告刘琼琼负担70元(已交纳)、由原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8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起,分别为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金额合计56.29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后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5民初2584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