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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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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6-04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为支持参股公司在印尼东爪哇10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以及中爪哇100MW水面漂浮光伏电站项目的投建及运营,根据前述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公司参与投资前述项目,需向项目公司提供次级贷款,贷款分批次提取和发放,并专项用于支付经双方同意的合理项目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Usual Win Limited常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拟向其间接参股公司PT Hijaunesia GCL Banyuwangi(以下简称“GCL Banyuwangi”或“被资助对象”或“项目公司”)和PT Hijaunesia GCL Gajah Mungkur(以下简称“GCL Gajah Mungkur”或“被资助对象”或“项目公司”)提供次级贷款。主要情况如下: 1、常隆公司拟向GCL Banyuwangi提供不超过1,800万美元的次级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加权平均年利率为6.887%。 2、常隆公司拟向GCL Gajah Mungkur提供不超过1,800万美元的次级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加权平均年利率为6.887%。 本次被资助对象未提供担保,仅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常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财务资助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常隆公司与GCL Banyuwangi签署了《SUBORDINATED SHAREHOLDER’S LOAN AGREEMENT》(以下简称“《次级贷款协议》一”),本次贷款金额为12,718,174美元,期限不超过15年,加权平均年利率为6.887%。常隆公司与GCL Gajah Mungkur签署了《SUBORDINATED SHAREHOLDER’S LOAN AGREEMENT》(以下简称“《次级贷款协议》二”),本次贷款金额为12,199,417美元,期限不超过15年,加权平均年利率为6.887%。 上述金额、期限和利率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范围之内。本次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次级贷款协议》一: 1、借款人:GCL Banyuwangi 贷款人:常隆公司 2、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率、用途:常隆公司向GCL Banyuwangi提供12,718,174美元的次级贷款,其中,A部分贷款(占本次贷款金额的51%)期限10年,年利率5.145%;B部分贷款(占本次贷款金额的49%)期限15年,第1至10年年利率8.7%,第11至15年年利率6.887%。资金专项用于支付经双方同意的合理项目成本。 3、还款顺序:借款人偿还高级债务(银行融资)的顺序优先于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优先于项目公司股东分红。 4、违约情形及其他约定依据协议执行。 (二)《次级贷款协议》二: 1、借款人:GCL Gajah Mungkur 贷款人:常隆公司 2、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率、用途:常隆公司向GCL Gajah Mungkur提供12,199,417美元的次级贷款,其中,A部分贷款(占本次贷款金额的51%)期限10年,年利率5.145%;B部分贷款(占本次贷款金额的49%)期限15年,第1至10年年利率8.7%,第11至15年年利率6.887%。资金专项用于支付经双方同意的合理项目成本。 3、还款顺序:借款人偿还高级债务(银行融资)的顺序优先于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优先于项目公司股东分红。 4、违约情形及其他约定依据协议执行。 三、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约1.7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1.4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常隆公司与GCL Banyuwangi签署的《次级贷款协议》; 2、常隆公司与GCL Gajah Mungkur签署的《次级贷款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6-04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 336.69 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公司及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29.01 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17.42 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211.59 亿元人民币;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10亿元人民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5.58亿元人民币。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公司可通过子公司作为具体担保合同的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期限根据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026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341.46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336.72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29.09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07.63亿元人民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4.74亿元人民币。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担保额度。公司可通过控股子公司作为具体担保合同的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期限根据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三)其他说明 上述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不含公司之前已单独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未超过上述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上限。 二、本次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一)属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的额度调剂情况 公司在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将预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鑫昱电力(鹤峰)有限公司、黔东南鑫曜新能源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3,322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浙江协鑫鑫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将预计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2,712.71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湖州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南京协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调剂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二)属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的额度调剂情况 公司在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将预计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含预计新设立公司等)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2,400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郯城鑫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将预计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962.71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南京协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调剂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三、本次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属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 1、2026年1月15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巽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能能源”)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巽能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鑫隆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鑫隆”)向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的本金为不超过11,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前述担保的主债权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12月23日期间与南京鑫隆在11,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办理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1,000万元人民币。 2、2026年3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功协正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功协正鑫”)向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申请的本金为500万元人民币项目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的主债权为北京银行西安分行基于《借款合同》对武功协正鑫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3、2026年3月2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以下简称“湖州银行南浔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协鑫”)向湖州银行南浔支行申请的本金为1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的主债权为湖州银行南浔支行基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对湖州协鑫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7.7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4、2026年4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浙江协鑫鑫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南湖支行”)签署了《嘉兴银行供应链批量融资银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嘉兴银行南湖支行为协鑫智慧能源投资在全国范围内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提供贷款融资渠道,合作最大授信额度为23,400万元人民币,合作总期限自2026年4月20日至2027年4月20日;协鑫智慧能源对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每个授信客户(协鑫智慧能源投资在全国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担保的主债权为嘉兴银行南湖支行在合作最大授信额度和合作总期限内与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每个授信客户办理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嘉兴银行供应链批量融资银企合作协议》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7,989.25万元人民币。 5、2026年4月21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鑫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鑫荣”)分别与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银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南京鑫荣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协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成”)向徽银租赁申请的本金为1,962.71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前述担保的主债权为徽银租赁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对南京协成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8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6、2026年5月1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中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燃机”)向光大银行中山分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的主债权为光大银行中山分行自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期间与中山燃机在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办理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二)属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 1、2026年5月20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协鑫”)分别与江苏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山东协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郯城鑫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鑫智”)向越秀租赁申请的本金为32,4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前述担保的主债权为越秀租赁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对郯城鑫智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2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2、2026年5月21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太仓支行”)签署了《小企业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太仓市鑫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鑫辰”)向邮储银行太仓支行申请的本金为252万元人民币项目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的主债权为邮储银行太仓支行基于《小企业授信业务借款合同》对太仓鑫辰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小企业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和余额包含:①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②公司之前已单独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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