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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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7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1,589,1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19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2,992,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40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596,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90%。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784,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94,6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34%;反对3,413,77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5%;弃权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90,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08%;反对3,413,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36%;弃权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6%。该议案获得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984,7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2%;反对3,490,77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5%;弃权1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80,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574%;反对3,490,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42%;弃权1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3%。该议案获得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989,8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8%;反对3,487,17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4%;弃权1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85,6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780%;反对3,487,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97%;弃权1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3%。该议案获得通过。 4.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肖奋、肖韵、肖晓、肖勇、谢玉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1,120,69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157%;反对3,535,87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62%;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20,6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157%;反对3,535,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62%;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1%。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对2025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现场办公情况、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方面作了报告。《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梓樑、欧晓銮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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