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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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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0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48号)同意注册,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115,40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9,999,986.57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2,099,158.27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7,900,828.30元。上述资金于2026年4月23日全部到位,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苏公W[2026]B037号《验资报告》,且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5月15日,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得透支、提现,仅可通过划款指令划付。本专户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甲方2不得为专户开立网上银行等其他电子支付渠道,亦不得购买、使用支票、支付密码器等。由于甲方的行为导致监管资金脱离专户而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该账户内资金不得设立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2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1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专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百川、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保荐代表人亦为丙方联系人,有权代表丙方接受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2应向乙方提供《资金支付指令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原件,甲方2预留印鉴样本应与甲方2在乙方开户时预留的一致。授权文件应当明确生效时间。甲方2应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监管账户内款项,在每次办理资金汇划前,需要于工作日15:00前向乙方提供加盖有甲方2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乙方按照甲方2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原件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资金用途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划款申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仅对甲方2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2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甲方2应当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以邮件方式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1、丙方。 7、该笔监管项目免收监管费。 8、甲方2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原保荐代表人不再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持贰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1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回购股份注销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将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尚未使用的2,082,400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7%。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78,194,306股减少至776,111,90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778,194,306元减少至776,111,906元。 ● 回购股份注销日期:2026年5月20日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38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不超过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 (二)2022年10月14日,公司实施首次回购股份,并于2022年10月17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3)。 (三)2023年3月24日,公司完成回购,实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082,4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7%,回购最高价格28.35元/股,回购最低价格23.79元/股,回购均价24.14元/股,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为50,266,235.9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回购股份注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二次会议,于2026年4月2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和2026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于2026年4月3日披露了《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截至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任何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通知,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本次回购股份注销申请,本次回购股份注销日期为2026年5月20日,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截至2026年5月19日,公司总股本为778,194,306股,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76,111,906股,具体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1: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注2: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增加,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注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的93,115,403股已于2026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托管及限售手续。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1)。 四、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已回购股份事项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核心目的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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