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增加《关于聘任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详见2026年5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内容。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凤凰南路56号A5栋M层多媒体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5时0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5月18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一15: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婕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9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253,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0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049,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59%。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3.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4.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5.审议《2026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6.审议《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7.审议《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8.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9.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10.审议《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深圳智度国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恒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泛信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惠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12.审议《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13.审议《关于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14.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深圳智度国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恒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泛信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惠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15.审议《关于聘任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提案11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议案均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冀志斌先生、谭光荣先生、辜明安先生分别对其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26年4月21日、2026年5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内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表; 2、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