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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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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和2026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6-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和2026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2025年度股东会(简称“股东年会”)、2026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简称“A股股东会”)和2026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简称“H股股东会”)召开时间:2026年5月13日
  (二)股东年会、A股股东会、H股股东会(合称“股东会”)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号北京港澳中心瑞士酒店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A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H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侯启军先生主持。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会议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列席9人,董事长侯启军先生,副董事长赵东先生,董事万涛先生、牛栓文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林先生、张丽英女士、廖子彬先生、厉伟先生,职工代表董事王世洁先生列席了股东会。
  2、高级副总裁田宏斌先生、陈燕斌先生,财务总监寿东华女士,副总裁黄文生先生、许毅先生、李玉杏先生,安全总监刘家海先生,董事会秘书张征先生列席了股东会。
  二、股东年会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中国石化《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中国石化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续聘毕马威为中国石化2026年度外部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给予中国石化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回购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
  10、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A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2)累积投票议案
  10、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5至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A股股东会和H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回购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A股股东会和H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敏、李杨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委任为股东会的点票监察员。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6-2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0,438,2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9,999.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987,328,778.90元。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3月12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3月13日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400292号),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6年5月13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和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及《2025年度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资料》。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变更后新增募投项目西南天然气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2026年5月13日,公司、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在北京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5月13日,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80010104008910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南天然气开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世杰、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张征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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