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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电投绿能 公告编号:2026-034 |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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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6年5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职工代表董事明旭东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82人,代表股份1,371,760,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8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33,497,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06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6人,代表股份138,263,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8%。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627,270,626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本次预计分红58,036,330.01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若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4.《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40%。 5.《公司2026年度融资计划》。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融资计划》,同意公司2026年度对外融资发生总额不超过273亿元。 6.《公司2026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同意公司2026年度通过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债券净增加额不超过10亿元;通过中期票据、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发行债券总额不超过30亿元。 7.《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3个一级基本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3个一级基本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 8.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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