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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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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2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26年4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6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星宸国际A座2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黄明良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故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副总裁王铎学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公司总股份623,719,364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128,383,7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8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1,431,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6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人,代表股份16,952,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6,952,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0人,代表股份16,952,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8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46,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8%;反对55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2%;弃权8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15,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21%;反对55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4%;弃权8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45,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0%;反对55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2%;弃权8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14,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62%;反对55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4%;弃权8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3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3%;反对559,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9%;弃权8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8,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08%;反对559,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8%;弃权8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01,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2%;反对493,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6%;弃权88,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6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35%;反对493,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7%;弃权88,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01,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2%;反对493,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6%;弃权88,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69,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36%;反对493,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7%;弃权88,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67%;反对559,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8%;弃权88,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67%;反对559,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8%;弃权88,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议案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3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9%;反对55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2%;弃权90,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79%;反对55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4%;弃权90,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华均、漆小川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D0005号
  致: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开发布了《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在成都市武侯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星宸国际A座2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王铎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52人,代表股份128,383,7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3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7,746,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038%;
  反对553,5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12%;
  弃权83,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0%。
  (二)表决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27,745,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030%;
  反对553,5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12%;
  弃权84,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8%。
  (三)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7,739,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83%;
  反对559,5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59%;
  弃权84,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8%。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7,801,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462%;
  反对493,7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46%;
  弃权88,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2%。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27,801,2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462%;
  反对493,7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46%;
  弃权88,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2%。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6,304,3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767%;
  反对559,5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008%;
  弃权88,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25%。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27,739,2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79%;
  反对553,5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12%;
  弃权90,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黄兴旺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漆小川
  杨华均
  2026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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