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弘电子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公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026年4月2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弘电子与中国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5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全称):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3、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26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范围 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8、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保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担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24,823,717.02元、540,000,000.00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8%、29.74%。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