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02992,以下称“光明乳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 公司部分制度内容不规范。《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本)中关于对外担保、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的规定不规范,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条注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2. 2024年至2025年5月,公司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未制作会议记录,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227号,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2025年6月18日,公司发出第八届第一次审计委员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知。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一次审计委员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财务总监议案。会议记录显示审计委员会召开时间晚于董事会召开时间,违反了《独董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2023年至2024年,公司存在未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Synlait Milk Limited(以下简称新莱特)定向增发股份等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内幕信息登记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未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事项规定不完整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5. 公司收购新莱特产生的商誉对应的资产组未在后续会计期间保持一致,未在部分相关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说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2020至2022年财务报告附注中,商誉细分项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公司内部管理与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子公司资料保管、资金支付、人员管理等存在不足。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独董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明乳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监督监管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修订各项制度,规范会议记录,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完善财务报告附注信息披露,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