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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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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6- 031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
  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
  二、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及5%的整数倍的基本情况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股东的《股份减持情况告知函》,其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及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802,300股,减持比例为1.84%。本次减持后,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由公司总股本的31.84%变动至30.00%,权益变动触及1%的刻度及5%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东履行前期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部分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来德
  股票代码:68837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轩景泉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轩菱忆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李汲璇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名称: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华光路三佳综合楼336室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华光路三佳综合楼336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6 年4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姓名:轩景泉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5、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轩菱忆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5、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姓名:李汲璇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5、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的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合计拥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减少至 30.00% ,触及 5%刻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部分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842,75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减持比例保持不变,减持股份数将作出相应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完成,仍在减持计划的实施期间内。在未来 12 个月内如有其他的增持或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轩景泉及持股平台的情况
  轩景泉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由轩景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中相关内容,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一)除在公司及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职外,轩景泉未担任其他职务;
  (二)轩景泉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已经履行诚信义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轩景泉近三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二、轩菱忆的情况
  轩菱忆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一)除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外,轩菱忆任上海奥凯晨星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参股公司长春显光芯董事长;上海显光芯董事长;
  (二)轩菱忆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且已经履行诚信义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轩菱忆近三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六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减持行为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轩景泉
  信息披露义务人2:轩菱忆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李汲璇
  信息披露义务人4: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轩景泉
  信息披露义务人2:轩菱忆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李汲璇
  信息披露义务人4: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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