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案件所处阶段:再审判决 ● 本次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2024)鄂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向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工程款7,590.93万元及利息。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中南设计院的再审申请,不影响已生效的终审判决的法律效力,公司将依据有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及影响金额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34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0日,中南设计院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公司签订《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公司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所涉道路工程施工。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相关内容。 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01民初603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积极上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8日、2024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2024-063)相关内容。 2025年8月22日,公司收到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中南设计院向公司支付工程款7,590.93万元及利息,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相关内容。 2025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鄂0112民初15483号《传票》等相关材料,中南设计院主张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并认为公司未按承诺承担工程结算审减追加费。此外,中南设计院主张因公司原因而产生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等相应款项未在本次案件中提起反诉,超出审理范围且法院未予审理,因此中南设计院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相关内容。 2026年2月10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349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南设计院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民终588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中南设计院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4)鄂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中南设计院向公司支付工程款7,590.93万元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中南设计院的再审申请,不影响前述已生效的终审判决的法律效力,公司将依据有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及影响金额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