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31号)同意注册,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074,074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10.53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9,999,999.2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55,485.2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744,513.9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6日出具了《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37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飞龙”)和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飞龙”)拟使用合计不超过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使用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及后续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3月2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实施主体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4月13日,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曦、方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条款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