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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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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6一01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898.05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财产保全尚未最终完成,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一一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天津”)因与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滨海新法院提起诉讼。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26-01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年4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一中辉天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津0116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87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7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4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2841.5元,由被告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财产保全尚未最终完成,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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