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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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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41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向隆”)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向隆”)和北京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6年4月16日至2027年4月15日。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被担保人浙江向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主债务人: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6年4月16日至2027年4月15日。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523,749.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63.38%。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313,936.9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0,455.84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15,040.95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4,316.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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