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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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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6-00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8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关于对吴刚、汪艺威、朱叶梅、郭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8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展的保供业务属于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部分合同的用印审批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内容
  “吴刚、汪艺威、朱叶梅、郭滢:
  我局在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展的保供业务属于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的用印审批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不完整。
  公司董事长吴刚、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汪艺威、财务总监朱叶梅、董事会秘书郭滢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及《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决定书》及《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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