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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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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0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化学品(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信息)以及大晶信息的全资子公司晶虹生物化学(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虹生物)和科利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生物)、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久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新材)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涉案金额约为26,097,889.91元(因涉及相关利息,实际给付的金额以判决执行的金额为准,同时因二审判决中未提及二审补充鉴定费的具体金额,故前述涉案金额中不包含二审补充鉴定费)。其中建设工程款20,694,035.04元、案件其他相关费用3,632,537.00元及相关利息约2,571,317.87元(以截至2025年7月2日为计息时间预估),减去应由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向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80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事项在二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南通长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南通长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20,606,460.00元。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22年4月13日向法院提交应诉材料,并于2022年5月20日提交《民事反诉状》。
  2024年2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382民初3023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024年2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对案件提起上诉;2024年5月1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03民终4023号】和《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5年7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3民终4023号】(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2025年7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25年8月1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382执300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2025年8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就南通长城未依法履行执行义务事项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1月11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5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5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382民初14558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2026年1月21日,因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税率争议,暂无法进一步推动《执行裁定书》【(2025)苏0382执3008号】的执行,且执行审限即将到期,故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2026年1月2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0382执300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撤回对南通长城的强制执行后,就税率问题向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多次明确告知案涉工程属于“营改增”后的新项目,南通长城不得按照3%税率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现行9%税率开具发票。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多次催促南通长城依法纳税,但南通长城仍拒绝按照9%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于2026年3月3日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6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立案短信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6年4月17日,公司从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领取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苏0382民初6657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案件的案号
  (2026)苏0382民初6657号
  2.立案时间
  2026年4月16日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大晶信息
  原告二:大晶新材
  原告三:晶虹生物
  原告四:科利生物
  被 告:南通长城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四原告交付票面金额为80,507,768.48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判令被告赔偿迟延履行开票义务造成的税费资金占用损失1,352,823.48元【以已付款金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实际付款之日计算至发票交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事实与理由
  2016年,四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千吨级光刻胶及配套试剂项目等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四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均为2018年7月。据此,案涉工程的开工及许可均发生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之后,依法属于“营改增”后的新项目。
  合同履行期间,原被告就工程款发生纠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日作出(2024)苏03民终4023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83,507,768.48元,并判决被告向四原告交付票面金额为59,805,733.5元增值税发票(对应已付工程款),未就税率适用作出判决。四原告另案起诉剩余工程款20,694,035.04元的发票开具事宜,后经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四原告与被告关于案涉全部工程造价发票开具事宜,达成(2025)苏0382民初14558号调解书,确认“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票面金额为80,507,768.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24)苏03民终4023号判决为准】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税务部门无法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另行协商;利息发票按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开具)”。
  经咨询邳州市税务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税务机关多次明确告知案涉工程属于“营改增”后的新项目,被告不得按照3%税率开票,必须按照现行9%税率开具。四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法纳税,被告仍拒绝按照9%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被告迟延履行开票义务,导致四原告不能及时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形成税费被占用产生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税率开具发票系被告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规定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事项在二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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