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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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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业绩补偿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纪华通”)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调查结论,公司对2020年度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9年重组的标的资产业绩未达承诺。依据公司与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虞梵”)、绍兴上虞熠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熠趣盛”)、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的约定,补偿义务人应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具体需补偿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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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义务人对《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承担互相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业绩补偿的公告》。
  二、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
  1、2025年8月,吉虞梵先行履行其对应需直接承担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向公司补偿股份24,473,850股。公司已于202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及补偿方案部分履行完毕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由于熠趣盛、曜瞿如未及时根据《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2025年9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相关胜诉裁决书。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定曜瞿如及熠趣盛应分别向公司交付77,680,000股及24,473,850股在世纪华通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中获得的世纪华通股份,并配合世纪华通办理前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若不能及时(在相应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足额交付并配合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就交付不足的部分支付现金补偿款;现金补偿款计算方式分别为:曜瞿如人民币772,268,676元-[曜瞿如当前能够及时交付的股份数+(1+转增比例0.2)×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1.93元]元;熠趣盛人民币243,310,862元-[熠趣盛当前能够及时交付的股份数+(1+转增比例0.2)×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1.93元];此外,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定熠趣盛、曜瞿如相应承担部分律师费及仲裁费。
  3、公司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及时要求熠趣盛、曜瞿如按照裁决结果履行给付义务,与熠趣盛、曜瞿如分别就需履行事宜进行了多轮沟通。于近日,熠趣盛、曜瞿如分别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熠趣盛承诺将尽快筹措资金,以现金方式向世纪华通支付人民币245,338,221.65元(含现金补偿款人民币243,310,862元、律师费人民币424,000元以及仲裁费人民币1,603,359.65元)。
  (2)曜瞿如承诺将尽快筹措资金,以现金方式向世纪华通支付人民币777,811,120.95元(含现金补偿款人民币772,268,676元、律师费人民币848,000元以及仲裁费人民币4,694,444.95元)。
  (3)针对熠趣盛的现金补偿义务,吉虞梵、曜瞿如作为业绩补偿债务连带责任人,承诺对熠趣盛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曜瞿如的现金补偿义务,吉虞梵、熠趣盛作为业绩补偿债务连带责任人,承诺对曜瞿如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偿义务人吉虞梵对应所需直接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24,473,850股已于202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熠趣盛及曜瞿如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500万股及3,987万股,上述股份全部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公司持续推进追偿工作,已采取以下措施对上述补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一)及时且多次履行告知义务
  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15日、2025年6月20日、2025年8月4日等多个事项进展时点向补偿义务人发出相应告知函,书面告知业绩补偿回购注销事项及具体方案流程,并敦促各方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二)委托专业律师追偿
  针对当时曜瞿如、熠趣盛未回函、未向公司表明业绩补偿意愿、未提供业绩补偿所需文件的情况,公司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材料整理等工作,并于2025年9月12日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努力推进仲裁进度且已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上国仲(2025)第2832号”裁决书以及“上国仲(2025)第2833号”裁决书,判决补偿义务人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控制补偿义务人减持风险
  鉴于曜瞿如在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持续在减持公司股份,导致截至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已不足以覆盖其需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量且不排除其持续减持的可能,公司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曜瞿如名下所持有的所有公司股票,以控制其补偿不足的风险。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接受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予以立案,且经法院裁定,将曜瞿如名下的39,870,000股公司股票全部冻结或轮候冻结。
  (四)收到裁决书后的多轮沟通与推进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向熠趣盛、曜瞿如发送《敦促履行仲裁裁决告知函》,并就需履行事宜进行了多轮沟通。在公司管理层的不懈努力与敦促下,熠趣盛、曜瞿如、吉虞梵于近日向公司作出前述业绩补偿事项相关承诺。公司已指定专项工作小组,向曜瞿如、熠趣盛就其现金补偿义务进行催收,敦促其切实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同时鉴于曜瞿如及熠趣盛此前并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已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步对补偿义务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四、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熠趣盛、曜瞿如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后续进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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