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B座六层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匡振兴主持。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姜荣生列席会议;副总经理苏斐、财务总监宋慧、营运总监胡萍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项目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0.01、议案名称:债券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3、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4、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5、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6、议案名称: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7、议案名称:还本付息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9、议案名称: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10、议案名称:发行债项担保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11、议案名称:债券的转让流通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12、议案名称: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13、议案名称:本次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2.01、议案名称:发行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2、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4、议案名称:发行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5、议案名称:发行批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6、议案名称:发行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8、议案名称: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9、议案名称:发行债项担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10、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 (1)10.01-10.13为“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13项子议案; (2)12.01-12.10为“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的10项子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第1-1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逄杨、张玥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