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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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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18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总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51人,代表股份249,167,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12,294,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11人,代表股份36,872,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46人,代表股份57,528,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20,655,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11人,代表股份36,872,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3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848,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8%;反对1,15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5%;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09,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79%;反对1,15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0%;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汇报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03,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0%;反对1,084,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1%;弃权1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65,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40%;反对1,084,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5%;弃权1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5%。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894,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1%;反对1,07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6%;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55,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70%;反对1,07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9%;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1%。
  4、审议通过《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00,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08%;反对7,853,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7%;弃权9,01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61,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810%;反对7,853,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07%;弃权9,01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83%。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909,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5%;反对1,4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4%;弃权2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54,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96%;反对1,4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0%;弃权2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4%。
  6、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11,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0%;反对1,09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7%;弃权1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72,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69%;反对1,09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0%;弃权1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 《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46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0%;反对1,500,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0%;弃权2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2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16%;反对1,500,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6%;弃权2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8%。
  7.02 《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404,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4%;反对1,50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9%;弃权2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65,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52%;反对1,50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6%;弃权2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卢秋慈、张子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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