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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
|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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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 累计担保情况 ■ 注: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的分母为经追溯调整后公司2024年末净资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子公司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担保协议后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性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2026年3月,公司累计新增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总计116,879.83万元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江苏锂源、天津锂源、四川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和南京锂源为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的全资子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常州锂源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锂源(亚太)为常州锂源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常州锂源、锂源(亚太)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锂源(亚太)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担保额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39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 3、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4、锂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5、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6、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 7、湖北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8、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9、LBM NEW ENERGY (AP) PTE.LTD. ■ 注1: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注2: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江苏可兰素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及在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照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公司为天津龙蟠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公司为天津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公司为四川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6、公司为山东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48.13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7、公司为湖北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8、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999.50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10、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11、公司、常州锂源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12、常州锂源为锂源(亚太)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6,632.2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的所有款项统称为“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是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发生展期的,以相关展期协议约定为准。若根据主合同约定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或常州锂源为下属公司江苏可兰素、天津龙蟠、江苏锂源、天津锂源、四川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南京锂源和锂源(亚太)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江苏锂源、天津锂源、四川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和南京锂源的母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少数股东单独持股比例均低于10%,其中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石俊峰的关联方,与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公司管理层参与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目前尚未实缴出资,不享有股东权益;锂源(亚太)的其余少数股东为印尼国家主权财富基金下属公司及其联席投资人,均为财务投资人。锂源(亚太)的少数股东不参与锂源(亚太)的日常经营。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上述公司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也未对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对担保业务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包括:设立专职岗位对担保台账进行动态记录与管理;建立项目准入评估机制,通过多维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合规性、还款来源可靠性、现金流量充足性等核心要素)开展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偿债能力审查程序,通过持续追踪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变化,审慎评估被担保对象债务履约能力等。该管控体系旨在通过动态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2026年1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相关担保在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和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76.85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追溯调整后)的比例为242.43%,在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2.18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追溯调整后)的比例为227.72%。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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