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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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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6-013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兴港大厦A塔12楼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45人,代表股份208,292,7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340%。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44人,代表股份 6,901,8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22%。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03,191,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4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1人,代表股份5,100,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90%。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刘晓琴、郝青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9,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8.5263%;反对62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9860%;弃权1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4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9,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8.5263%;反对62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9860%;弃权1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4877%。
  本次会议的参会股东兴慧电子回避表决。
  议案2.00 关于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4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4880%;反对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4691%;弃权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2,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3687%;反对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4.3359%;弃权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2953%。
  本次会议的参会股东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形。
  议案3.00 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河南航空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8498%;反对3,03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3.9578%;弃权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8498%;反对3,03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3.9578%;弃权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24%。
  本次会议的参会股东兴慧电子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刘晓琴、郝青青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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