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及质押公司持有广东长鸿艾凯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鸿”)90%股权的方式为债务人广东长鸿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3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57,600万元的保证担保及质押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3.57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和融资需要,在2025年度担保额度内,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的担保额度调剂7,600万元至控股子公司广东长鸿,调整后广东长鸿担保额度由5亿元调整至5.76亿元,长鸿生物担保额度由9.5亿元调整至8.74亿元。以上二家均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子公司,本次同类担保对象间担保额度的调剂使用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广东长鸿 (二)保证人/出质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四)担保金额:57,600万元 (五)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担保 (六)被质押权利名称: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东长鸿艾凯茵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 (七)被质押权利面值:14,400万元 (八)保证范围:本最高额保证/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九)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的债务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融资需求,故开展本次担保。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直接持有广东长鸿90%股权,对广东长鸿具有绝对控制权,其他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较小,故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9.3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7.31%,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2.26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13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