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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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9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017)。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188,148,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1,986,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26,162,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09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09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49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5%;反对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2,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810%;反对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90%;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6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0%;反对5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408%;反对5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4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12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9%;反对9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9%;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2,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214%;反对9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64%;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488,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1%;反对6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4%;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12%;反对6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511%;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2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3%;反对9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708%;反对9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2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皮雪莹、刘怡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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