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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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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6-012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或“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16.86元/股的价格向浙江迪克博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克博弈”或“受让方1”或“乙方1”)和上海畅锐信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锐信华”或“受让方2”或“乙方2”)转让其持有的合计24,558,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14,047,880.00元(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其中拟转让迪克博弈14,325,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41,527,930.00元;拟转让畅锐信华10,232,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72,519,950.00元。
  ● 本次协议转让前,王壮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1,52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30.06%。本次协议转让后,转让方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6,96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6%。受让方1迪克博弈持有公司股份14,32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受让方2畅锐信华持有公司股份10,2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迪克博弈与畅锐信华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迪克博弈、畅锐信华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 迪克博弈、畅锐信华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松炀资源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系转让方王壮鹏先生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同时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引入认可公司发展战略、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的新投资者,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同时受让方迪克博弈、畅锐信华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迪克博弈、畅锐信华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
  2、受让方履约能力
  本次协议转让中,受让方1迪克博弈、受让方2畅锐信华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1迪克博弈、受让方2畅锐信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拥有足额、合法的资金来源,具备充分可靠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1、受让方2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迪克博弈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受让方):浙江迪克博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克博弈”或“甲方”)
  乙方(转让方):王壮鹏(以下简称 “乙方”)
  1、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及价款支付安排
  1.1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每股受让价格为16.8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4,152.793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壹佰伍拾贰万柒仟玖佰叁拾元)。
  1.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过户完成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本次股份转让作价同时作相应调整,但需要保证调整后标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
  1.3乙方本次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承诺,其收到的转让价款优先用于解除股份质押、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乙方名义在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指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款项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未违反甲乙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1.4.1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82,119,496.20元;
  1.4.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9,408,433.80元。
  此外,各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均以前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为前提。
  2、标的股份的过户
  2.1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双方应共同努力促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
  2.2乙方承诺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甲方应予以协助。
  2.3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甲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 转增股本、 增资、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陈述与保证
  3.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1.1甲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3.1.2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2.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标的股份属于夫妻或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的,乙方已将本次转让告知共有人并已取得共有人的认可;
  3.2.2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a.与上市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b.与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c.与对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3.2.3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份在过户时不存在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本协议已披露的除外)。乙方承诺不会亦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出现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者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同时,乙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交割日,并保证甲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3.2.4乙方向甲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是最新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2.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3.3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书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4、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4.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3若发生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5.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包括一方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对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2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已收到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因乙方按照甲乙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或者补偿金额。
  5.4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5.5本协议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其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6、其他承诺事项
  6.1迪克博弈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6.2迪克博弈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松炀资源股份。
  (二)与畅锐信华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受让方):上海畅锐信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畅锐信华”或“甲方”)
  乙方(转让方):王壮鹏(以下简称 “乙方”)
  1、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及价款支付安排
  1.1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每股受让价格为16.8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7,251.9950万元(大写:壹亿柒仟贰佰伍拾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
  1.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过户完成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本次股份转让作价同时作相应调整,但需要保证调整后标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1.3乙方本次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承诺,其收到的转让价款优先用于解除股份质押、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乙方名义在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指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款项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未违反甲乙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1.4.1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6,934,264.81元;
  1.4.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15,585,685.19元。
  此外,各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均以前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为前提。
  2、标的股份的过户
  2.1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双方应共同努力促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
  2.2乙方承诺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甲方应予以协助。
  2.3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甲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 转增股本、 增资、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陈述与保证
  3.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1.1甲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3.1.2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2.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标的股份属于夫妻或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的,乙方已将本次转让告知共有人并已取得共有人的认可;
  3.2.2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a.与上市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b.与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c.与对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3.2.3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份在过户时不存在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本协议已披露的除外)。乙方承诺不会亦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出现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者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同时,乙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交割日,并保证甲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3.2.4乙方向甲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是最新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2.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3.3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书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4、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4.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3若发生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5.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包括一方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对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2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已收到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因乙方按照甲乙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或者补偿金额。
  5.4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5.5本协议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6、其他承诺事项
  6.1畅锐信华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6.2畅锐信华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松炀资源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迪克博弈、畅锐信华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三)迪克博弈、畅锐信华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松炀资源股份。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6-011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新材”)100%的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本次转让价格为7,050.00万元人民币。
  ● 公司为松炀新材与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贷款事项(贷款金额:6,72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时,松炀新材因设备投产、日常经营等资金需要与公司存在应付款项,余额为1.49亿元。本次股权转让需在王壮鹏先生代松炀新材清偿完毕与公司之间的1.49亿元应付款项并解除公司为松炀新材提供的金额6,720.00万元贷款的担保后,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
  ● 松炀新材是一家集高端特种纸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企业,主要生产热敏纸、不干胶纸等特种纸,2024年度松炀新材营业收入为11,707.34万元,净利润为-5,988.03万元;2025年度松炀新材营业收入为9,879.04万元,净利润为-4,335.07万元。基于松炀新材受行业市场整体下行、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持续亏损,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减少亏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决定后,公司拟出让松炀新材100%股权。
  ● 公司前期已通过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多次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松炀新材100%的股权,但经过多次调整公开挂牌转让价格后,始终未能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基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回笼资金聚焦公司主营业务,决定受让松炀新材100%股权。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 本次交易价款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以自有/自筹资金支付。王壮鹏先生本次交易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所获得的资金,其将根据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进度及时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价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王壮鹏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壮加先生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经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相关的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完成后,松炀新材将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降低经营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回笼资金聚焦主营业务,公司拟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松炀新材100%的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根据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松炀新材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7,037.06万元,评估值为6,635.12万元,评估减值401.95万元,减值率5.71%。
  本次股权转让以标的股权账面值和评估值孰高为作价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7,05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受让方王壮鹏先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对松炀新材实施控制,松炀新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关于出售松炀新材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壮加先生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除已经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含关联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王壮鹏先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的规定,王壮鹏先生为公司关联方自然人,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经查询,王壮鹏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松炀新材100%股权,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出售资产类型。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松炀新材以其持有的粤(2022)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31990号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与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一组抵押贷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澄农商(2025)企借流字第0004号等),获取借款总额 6,720.00万元,期限为2025年1月26日至2026年1月21日,并由公司及王壮鹏提供担保,该抵押已登记。上述贷款于2026年1月进行了延期续签,续签后借款到期日为2027年1月20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笔贷款状态正常,本息按期支付。
  截至评估基准日,松炀新材存在如下未决事项:
  ■
  除上述事项外,该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松炀新材受行业市场整体下行、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持续亏损,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减少亏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松炀新材公司实施停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松炀新材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4、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基本信息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松炀新材与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贷款事项(贷款金额:6,72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时,松炀新材因设备投产、日常经营等资金需要与公司存在应付款项,余额为1.49亿元。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
  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松炀新材2025年度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6]0011008247号),松炀新材料公司2025年度发生净亏损4,335.07万元,且于2025年12月31日,松炀新材料公司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22,460.94万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松炀新材料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本次交易价格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 2025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7,037.06万元,评估值6,635.12万元,评估减值401.95 万元,减值率 5.71%。
  本次股权转让以标的股权账面值和评估值孰高为作价依据,最终交易价格为7,050.00万元人民币。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
  ■
  3、标的资产具体的定价原则、方法和依据。
  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由于企业近年处于亏损状态,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处于内部阶段性经营调整暂时性停工,后续的经营规划尚未明朗,未来年度其收益与风险无法合理地估计,管理层未对其未来经营情况做出预测,因此本次评估未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市场法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格,因国内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且同类企业在产品结构和主营业务构成方面差异较大,结合本次评估被评估单位的特殊性,选取同类型市场参照物的难度较大,故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4、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1)一般假设
  a.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b.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c.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假设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将按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在原址持续使用。
  (2)特殊假设
  a.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b.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c.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未来企业经营管理能够按照评估基准日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
  d.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e.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f.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本次定价与前次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最近12个月内,为通过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松炀新材100%的股权,公司委托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对松炀新材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估值,出具了《广股交(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拟确认股权转让挂牌价格涉及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松炀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9,256.47万元。
  本次评估结果与前次评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松炀新材于本次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在建工程已全面停止,施工许可证已注销,且大部分员工已遣散。
  (三)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标的账面值7,037.06万元,评估值6,635.12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以标的股权账面值和评估值孰高为作价依据,最终交易价格为7,05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以下为公司与王壮鹏签订的《支付现金收购股权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王壮鹏
  乙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方案
  1.1本次交易的目标股权为乙方所持的目标公司不附带权利负担的10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00,000,000元,实缴出资额100,000,000元),以及截至交割日时该等股权所附带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在交割日之后宣派或被支付的全部股息、分配利益或任何资本利得的权利)。
  1.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从乙方购买其所持的目标股权。根据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的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6第225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6,351,200元。在前述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确认本次交易目标股权总交易对价为人民币70,5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零伍拾万元整)。
  1.3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目标公司的经营需要履行目标股权所对应认缴出资额的实缴义务。
  2、交易对价付款安排
  2.1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甲方按时将对应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1.1第一期交易对价为目标股权总交易对价的30%,即人民币21,1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壹拾伍万元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完毕。
  2.1.2第二期交易对价为目标股权总交易对价的30%,即人民币21,1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壹拾伍万元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完毕。
  2.1.3第三期交易对价为目标股权总交易对价的40%,即人民币28,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万元整),自目标股权交割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完毕。
  3、工商备案或变更手续
  3.1在下述条件均得到满足后,乙方及目标公司应于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1.1就目标公司向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贷款(贷款金额为67,200,000元)所形成的债务,乙方已解除其所提供的担保措施。
  3.1.2就目标公司因设备投产、日常经营等资金需要所形成的对乙方的应付款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款项余额为148,561,133.89元),甲方已代目标公司向乙方完成清偿。甲方代为清偿前述款项的安排为:(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3)个月内,甲方清偿前述款项的30%,即44,568,340.17元;(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6)个月内,甲方清偿前述款项的30%,即44,568,340.17元;(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甲方清偿前述款项的40%,即59,424,453.55元。
  3.2乙方及目标公司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变更登记后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以及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文件。
  3.3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所须缴纳的税款由各纳税主体自行承担。
  4、过渡期间安排
  在过渡期间内,乙方承诺,除本协议约定或甲方书面同意外:
  4.1不得变更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同意、安排进行任何前述之行为。
  4.2不得在目标公司日常业务范围之外收购或处置目标公司任何资产、承担或产生任何负债、义务或费用(实际的或或有的)或提供对外担保(正常借贷展期或续期除外)。
  4.3不得改变目标公司经营范围或商业模式,不得从事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其他类似行为。
  4.4不得宣布、支付或安排有关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息或利润分配。
  4.5目标公司不得与乙方及/或其关联方订立任何合同、协议或进行任何安排或交易(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该等合同、协议、安排或交易是按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条款在日常业务范围中订立或进行。
  4.6不得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抵押或设置其他担保权利。
  4.7不得发生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或被动实施、放弃或懈怠行使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但未予采取等)。
  (二)履约安排
  本次交易价款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以自有/自筹资金支付。王壮鹏先生本次交易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所获得的资金,其将根据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进度及时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价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公司不存在无法收回交易款项的重大或有风险。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减少亏损,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本次交易不会直接导致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公司为松炀新材与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贷款事项(贷款金额:6,72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时,松炀新材因设备投产、日常经营等资金需要与公司存在应付款项,余额为1.49亿元。本次股权转让需在王壮鹏先生代松炀新材清偿完毕与公司之间的1.49亿元应付款项并解除公司为松炀新材提供的金额6,720.00万元贷款的担保后,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对松炀新材实施控制,松炀新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前,公司将解除为松炀新材提供的担保,同时,王壮鹏先生将代松炀新材清偿完毕与公司之间的应付款项,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松炀新材之间不存在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以及占用资金的情形。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松炀新材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意见如下:本次转让松炀新材100%股权事项,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聚焦公司主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权已经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将《关于出售松炀新材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王壮加应予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关于出售松炀新材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壮加先生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公司未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6-009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以邮件、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2026年4月9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壮加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本次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会议议案,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松炀新材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降低经营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回笼资金聚焦主营业务,公司拟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新材”)100%的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根据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松炀新材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7,037.06万元,评估值为6,635.12万元,评估减值401.95万元,减值率5.71%。本次股权转让以松炀新材账面值和评估值孰高为作价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7,050.00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壮加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0)。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6-010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4月27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4月2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海围片区风雅西路西北侧松炀资源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4月27日
  至2026年4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刊登于2026年4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王壮鹏、北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壮加、蔡丹虹、蔡建涛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1、法人股东需持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并提供上述证明资料。以传真方式登记的,出席现场会议时还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原件供核查。
  (二)登记时间:2026年4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三)登记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海围片区风雅西路西北侧松炀资源董事会秘书处。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指南
  联系电话:0754-85311688
  传真:0754-85116988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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