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17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044.12万股的1.06%。其中首次授予146.47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6.16%,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0.91%;预留23.53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3.84%,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0.15%。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经董事会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行权价格为每份27.9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27.96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94元的80%,为每股27.9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47元的80%,为每股27.57元。 (三)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的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依据如下: 1、公司所处行业专业型人才竞争激烈 公司是柔性EMS行业龙头企业,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供应链管理、研发及制造服务。公司员工主要由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及销售人员构成,工作专业性较强,对员工的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公司对技术及业务骨干的吸引和留用诉求较为紧迫。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该部分人员主要承担着公司重要的管理、研发、技术、市场工作,对于公司研发及运营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公司的健康发展,竞争力的持续提升,需要良好的战略指引,需要更多专业人才的储备,而现金薪酬激励在吸引、留住人才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公司拟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实现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同时,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跨度较长,以当前市价作为未来行权价格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因此,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定折扣,可以更好地激励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 2、匹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建立严密的考核体系,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均设置了相应考核目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且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激励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长远稳健发展。上述两层面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参考了股权激励市场实践案例,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而确定。本次定价方式在兼顾激励效果的同时,亦匹配了较为严谨的考核体系,需要激励对象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从稳定核心人才、保持公司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等因素,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行权价格(含预留)为每份27.96元,以期持续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使各方共同关注并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专业意见。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等待期 1、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的,预留授予的等待期分别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等待期分别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的,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的,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期权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五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及公司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7-203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行权比例(Z)。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A、B、C、D、E五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批次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N)×个人年度绩效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Z)。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60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三)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拆股、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拆股、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授予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达成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行权等待期满,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核查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经董事会审议行权条件成就后,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行权手续,获得通过后发布行权提示性公告。 3、激励对象行权后,可对因行权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要求。 4、激励对象行权后,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或合并或其他重大变更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故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追回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未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 (3)当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员工手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因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回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收益。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并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原有规定执行。若激励对象退休后离职,或公司提出续聘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行权资格自动取消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未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未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4月9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4.93元/股(2026年4月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股票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无风险利率:1.2138%、1.3215%、1.3605%、1.4499%、1.5534%(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5年期到期收益率); 5、历史波动率,12.1497%、16.8049%、15.8190%、15.7509%、15.580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的波动率) 6、股息率:0%,本激励计划就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期股息率为 0。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4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6-004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4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其中董事钱新栋先生、顾华林先生,独立董事巢序先生、马红漫先生以通讯形式参会,会议由董事长钱新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董事钱新栋、顾华林、蒋艳回避表决。 因3名董事回避,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并有权参与表决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共2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已不足三人,本次董事会会议无法对本议案进行有效表决。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不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规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董事钱新栋、顾华林、蒋艳回避表决。 因3名董事回避,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并有权参与表决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共2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已不足三人,本次董事会会议无法对本议案进行有效表决。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不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规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保证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董事钱新栋、顾华林、蒋艳回避表决。 因3名董事回避,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并有权参与表决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共2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已不足三人,本次董事会会议无法对本议案进行有效表决。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不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保证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权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业务;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激励计划等; ⑩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⑾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⑿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07)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6-008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形成以下决议: 《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争先精神引领奋斗,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 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