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注1:跃动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动新能源”)股东东阳市金投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创新”)为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投”)持股50%的企业,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吴凯军先生同时担任东阳金投董事长;金投创新执行事务合伙人东阳小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东阳市新岭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均为张艳阳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跃动新能源为公司关联方。 注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跃动新能源提供合计不超过14,400万元的担保。本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金额为13,440万元,剩余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合同中信银行尚在审核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于近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跃动新能源提供13,440万元的担保。鉴于公司2023年12月与中信银行签署编号为2023信杭东银最保字第23003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担保合同”),为跃动新能源提供额度为9,600万元的担保,根据本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署后第10个工作日原担保合同终止,故公司本次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为3,84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6、临2023-095)。 公司已与跃动新能源签署《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跃动新能源提供不超过14,400万元的担保,由跃动新能源提供在建工程、设备、动产浮动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等反担保措施。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跃动新能源贷款金额的32%部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14,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注:上表所示信息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最新情况,跃动新能源于2026年4月新增股东安徽赛泽启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无 三、担保及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保证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主合同债务人:跃动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2)担保债权: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3月12日至2030年12月25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等)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13,44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合同及其编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26信杭东银最保字第260008号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2、《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主合同保证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保证人):跃动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2)保证的最高限额:反担保保证的担保范围最高额度为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债务发生期”)内形成的债务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4,400万元内的部分以及相应利息等费用。 (3)保证的范围 1)乙方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本合同项下的逾期贷款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及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担保限额的部分,乙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合同项下反担保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在债务发生期内。但是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债务发生期,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债务发生期的最后一日,乙方承诺对担保限额内所有主合同债务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4)债务人清单由乙方提供,乙方可以在债务发生期内对债务人的范围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予以变更,但是乙方从债务人清单中剔除部分债务人的,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若某一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甲方担保借款的,不得从债务人范围中剔除。 (4)保证的期限: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责任持续有效,直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担保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已全部、最终且不可撤销地解除之日止。为免疑义,前述保证责任的最晚终止日不早于2033年12月25日。 (5)保证的类型:连带保证责任 (6)抵押权的实现 1)乙方向甲方提供在建工程、设备作为本次反担保抵押物。自乙方取得在建工程对应的产权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以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正式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甲方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享有第一顺位的抵押权(或在先顺位抵押权清偿后自动升位为第一顺位抵押权)。本次抵押登记为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的顺延与转化,不视为设立新的担保。本合同所涉及的在建工程已进行抵押登记,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条上述约定的通知或配合办理抵押登记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担保债权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及债务人立即清偿。 在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正式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该不动产设立任何新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亦不得进行出售、赠与等任何形式的处分(抵押给中信银行除外)。 2)乙方已向甲方披露抵押物所设定的其他权利限制,即本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物已抵押中信银行。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建工程已完成抵押登记,设备暂未进行抵押登记,但设备已承诺向中信银行进行抵押。因此,合同中涉及设备可进行抵押登记时,应优先完成中信银行抵押登记,其后办理甲方抵押登记。故关于在建工程与设备的抵押权中信银行顺位优先于甲方。甲方已明确知晓该等抵押权利存在瑕疵,因此项已存在的抵押导致甲方权利受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反担保质押 1)乙方同意以其合法所有、现有的以及将在债务发生期内持续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以下简称“质押应收账款”),为本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2)本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等)。 3)本合同所涉及的质押应收账款(人民币4.5亿元)为第二次质押登记,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质押登记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乙方已向甲方披露本条所约定的质押应收账款项下所设定的其他权利限制,即本合同所涉及的质押应收账款(人民币4.5亿元)已质押给中信银行,但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因客观原因暂未进行登记,但乙方已承诺向中信银行进行质押。因此,本合同所涉及的质押应收账款可进行质押登记时,应优先完成中信银行质押登记,故中信银行质押权顺位在(人民币4.5亿元范围内)优先于甲方。甲方已明确知晓该等质押权利存在瑕疵,因此项已存在的质押导致甲方权利受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动产浮动抵押 乙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为本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向甲方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跃动新能源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参股公司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且跃动新能源已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2月11日,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凯军先生、张康乐先生回避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为参股公司跃动新能源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具有反担保资产,对外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