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商务中心8层容百科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俞济芸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韩国全资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曾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韩国全资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暨关联交易之补充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不适用。 2、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2和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针对议案1、2和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控股股东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一致行动人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容百新能源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容百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方祥勇、雷丹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