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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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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6-012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及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分别于2025年4月27日、2025年5月22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需求,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其他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供应链服务公司申请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必要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旭先生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无需向其提供反担保。
  同时,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融资事宜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担保,部分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融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蓝丰生化和郑旭先生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滁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蓝丰生化同意为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合科技”)与兴业银行滁州分行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9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郑旭先生也同意为前述《额度授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9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
  注:公告如存在比例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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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郑旭分别与兴业银行滁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郑旭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债务人: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除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旭本次已提供担保外,旭合科技的其他股东暂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审议通过的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融资事宜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0.00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220.31%,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8,338.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1,485.66%,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80.52%,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5,718.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1,405.14%。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在本次担保之外,郑旭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借款;截至目前的累计借款本金余额为6.39亿元。郑旭先生还在公司领取薪酬及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无偿担保。除此之外,郑旭先生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和郑旭分别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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