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6-007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知识产权及设备、存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披露《关于购买知识产权及设备、存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双曲线智能机器人(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曲线公司”)购买关联方钛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深科技”)持有的14项专利权(含申请权)及相关设备、存货。现就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转让专利权的补充说明 针对本次交易的核心资产14项专利权(含申请权),现将其技术应用场景、预计产生的对应产品及在双曲线公司业务中的规划补充说明如下: (一)专利技术对应的主要产品领域 14项专利主要围绕压感触控技术及应用,具体如下: ■ (二)关于专利转让的说明 钛深科技将于近期将上述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双曲线公司,其中“按钮的校准方法、按钮、电子设备和测试设备的发明专利”和“机械臂感知系统及机器人的发明专利”尚未申请完成,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上述专利申请后续阶段包括:一通出案待答复、一通回案实审、中通出案待答复、中通回案实审、授权/驳回。发明专利常规周期大概是2-4年,受领域申请量、审查资源分配等因素影响,部分案件等待实审提案的周期会超出常规时长。 上述专利申请权转让完成后,专利申请主体将由钛深科技变更为双曲线公司。以上两件发明专利在后续实审意见下达之后,钛深科技可协助双曲线进行专利技术点答复,至最终出结论,是否申请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以上两件发明专利最终未获授权,仅该两项专利无法获得法定独占权,不影响已授权专利的正常使用,申请失败仅影响部分技术的排他性保护,不影响公司基于现有技术的正常运转。专利申请失败属于技术审查风险,不属于钛深科技的违约情形,双方未约定补偿、退款或置换等相关安排。 (三)专利权评估过程 1、整体评估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钛深科技申报的14项专利权(含申请权)及相关生产技术,评估核心为对应的相关生产技术,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主要为载体形式,在评估过程中将其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评估。对于已授权和未授权的专利,其相应的技术对产品生产均具有一定的贡献。在评估实务中,对于委估生产技术中涉及的相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往往难以合理估算其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贡献度大小,故在实务当中一般将委估技术作为一个资产组合进行评估,更能合理准确地反应委估资产的价值。 2、评估方法简介 本次结合委估资产情况和所收集的资料等,选用收益法对其进行评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委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成现值后累加,以此估算委估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 式中 V:委估资产价值 Ai:第i年委估资产收益 r:折现率 n:收益年限 本次对委估专利及相关生产技术的评估,评估专业人员选用收入分成法来确定委估资产的贡献进而确定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收入分成法系基于委估资产对收入的贡献率,以收入为基数采用适当的分成比率确定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的方法。本次评估通过对委估资产的技术性能、经济性能进行分析,结合委估资产的法定年限和其他因素,确定收益年限;采用风险累加法进行分析确定折现率。 二、关于转让设备的补充说明 (一)设备明细清单 本次交易的设备资产主要为与传感器研发、生产及测试相关的专用设备。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二)设备来源与历史用途 上述设备原为钛深科技基于其压力传感器技术研发及小批量试产所需自建或购置,设备均为钛深科技自用,来源合法,购买凭证齐全。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 (三)设备当前现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设备均处于正常运转/可用状态,设备当前存放于钛深科技研发中心,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完整,能够满足双曲线公司后续开展压感传感器相关业务及研发、销售测试需求,待交割完后设备将转入至双曲线场地。钛深科技保证出让设备的质量完好,可供双曲线公司正常使用。 三、关于转让存货的补充说明 (一)存货明细清单 本次交易的存货主要为特定型号的传感器成品,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元 ■ (二)定价公允性说明 本次存货协商作价为70.5万元,较账面净值35万元有所增值,主要原因为账面价值为生产成本的历史核算金额,而交易价格反映了当前市场环境下的重置成本与合理利润。 经交易双方参考钛深近期向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基本交易单价在0.7-1元/个,因此本次70.5万元的交易价格处于当前市场公允价格区间内,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6-008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6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和2025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7,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保证责任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实时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2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3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