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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26-010 |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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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45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及年审会计师积极准备工作函的回复,现就具体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相关案件所涉购销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与三家供应商的交易背景、业务模式、采购内容及出口销售情况、相关税费金额、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并结合定价方式、资金及货物实际流转情况、货物及价格风险承担情况,以及所涉出口业务收入、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之间的勾稽关系等,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与三家供应商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一)相关案件所涉购销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与三家供应商的交易背景、业务模式、采购内容及出口销售情况、相关税费金额、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1、三家供应商基本情况 (1)上海亿红晟科技有限公司 ■ (2)上海网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 (3)上海余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注:上述工商信息系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之公开数据查询所得。 2、交易背景、业务模式、采购内容 (1)交易背景:2020年初公司接客户DOLPHIN MARIN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LIMITED订单出口网球线和羽毛球线到美国。公司业务员了解到上海亿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红公司”,后更名为上海亿红晟科技有限公司)有供货能力,便与之商洽采购事宜。后续又分别与上海网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高公司”)和上海余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余颖公司”)建立供货关系。因此,公司从2020年5月开始开展羽毛球线和网球线的出口业务,即从国内供应商处采购羽毛球线和网球线出口到美国交付给收货人。 公司选择亿红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供应商的原因为:一是初次经营该品类商品,公司之前并无成熟的供应商储备;二是对业务开展初期几笔货物的出运情况判断,外商客户未对货物质量和交期提出过异议,说明这几家供应商的供货能力稳定,提供的商品得到了美国客商的认可。 (2)业务模式:一般贸易出口,出口的口岸是上海,目的地:美国洛杉矶 (3)采购内容:网球线、羽毛球线 3、出口销售情况、相关税费金额、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1)出口销售情况:在2020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公司累计确认出口业务收入为16,527.18万元。 (2)相关税费金额:上述货物出口,公司申请并取得出口退税合计1,930.92万元。 (3)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1)采购货物和支付货款:公司在供应商供货前会预付部分货款给供应商,对应计入预付账款。在收到供应商的货物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公司再结算支付剩余的货款,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办理收票登记和入库手续,生成出口库存、进项税额和应付账款等会计科目,应付账款科目记录了该笔出口货物所有采购的货款,同时完成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冲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2)支付物流等费用:公司根据物流公司开具的物流费发票,向物流公司支付出口货物的相关物流费用,物流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 3)销售货物及收入确认:货物出运后公司通知外商付款,通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外商会全额支付货款。公司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将货权凭证转移给外商。同时,公司确认销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因为产品价格市场化确定,在产品从国内运输至国外的过程中公司全程控货并承担收汇风险,所以公司对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按总额法核算。 4)结转成本、退税计提:公司根据销售货物已确认收入的商品数量同步结转对应库存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同时结转对应库存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待申报退税后取得出口退税款项。 5)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约4,131万元左右,扣除所得税后将减少2025年度净利润约3,098万元左右,补缴税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以上会计处理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二)结合定价方式、资金及货物实际流转情况、货物及价格风险承担情况,以及所涉出口业务收入、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之间的勾稽关系等,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与三家供应商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1、定价方式、资金及货物实际流转情况 (1)销售及采购价格采用市场定价,公司先与外商协商确定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再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2)资金的收取和支付:货物到目的港后,外商一次性向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公司向外商交单转移货权。供应商向公司供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公司依据供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3)货物实际流转情况 供应商依据供货协议约定向公司供货。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货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及将货物从中国运输到美国,公司向该货代支付相关报关及物流费用,同时公司取得货权凭证(即“提单”,提单上显示的发货人为公司,即货物所有权人为公司)。货物运至目的港,公司在收到货款后,会向外商交付提单,货权即转移至外商,外商在当地完成清关后最终取得货物。 2、货物及价格风险承担情况 公司从供应商处取得货权到将货权转移给外商之前这段期间,承担货物风险。价格风险由公司承担,但公司采取以销定采的方式,价格风险相对可控。 上述货物流转及定价模式符合总额法核算要求。 3、所涉出口业务收入、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之间的勾稽关系 出口业务收入为16,527.18万元;海关报关总额为2,519.60万美元,实际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为1,930.92万元,即税务机关要求公司退回的出口退税款。 勾稽关系如下: (1)理论上,出口业务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应该是一致的,但是根据外贸业务的特性,两者之间会因为各种原因会出现些许的差异。公司此项业务合计报关金额为2,519.60万美元,实际确认收入金额为2,482.41万美元,差异37.19万美元,差异率为1.48%,该差异属合理范围。 (2)出口退税金额为公司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采购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1,930.92万元。 供应商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为18,404.14万元(含税),其中:销售金额为16,286.8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117.29万元。 公司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6,784.16万元(含税),其中:销售金额为14,853.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930.92万元元(税务机关要求公司退回的出口退税款)。 公司未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619.98万元(含税),其中:销售金额为1,433.6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6.37万元。 备注:以上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均为13%。 (3)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报关单出口日期的美元离岸价*当日美元汇率=人民币销售金额,人民币销售金额/1.13*0.13=视同内销增值税款。 2020年11月9日到2023年8月24日期间,公司出口报关金额的美元总价为25,195,962.20美元,美元汇率(平均)为6.6241,得出人民币销售金额为166,901,009.48元,视同内销增值税款为166,901,009.48/1.13*0.13=19,201,001.09元。 综上,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并支付货款,并由公司安排货物报关出运,向外商交付货物并收取货款,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上述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且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经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管、经办人员与三家供应商不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公司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其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公司与三家供应商不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二、请公司结合采购等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未能有效识别供应商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的原因,公司是否对相关采购及所收发票进行了必要的核查,是否知情或参与虚开发票,相关出口退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以及后续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回复】 依据《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制度总则》、《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提交税务系统认证和审核。 公司实际执行情况是,就上述业务的供应商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公司在收票时都通过了税务系统的扫描认证或勾选审核,在扫描和勾选认证过程中,公司收到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状态显示正常。在货物出口后,公司使用这些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申报退税的过程中也未出现异常情况,且都按时获得了相应的退税款。公司相关出口退税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执行有效。对于供应商向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宜,公司不知情,未参与。 公司在案发前直接有效识别供应商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的手段和能力是有限的。但是本次事项也提醒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管控和评估,定期走访供应商,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供货能力,多维度排摸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此外,目前公司在供应商准入审核的时候已经开始要求供应商在税务系统下载无欠税证明提供给公司,以此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其欠缴税款给公司造成的风险。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公司根据相应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相关采购及所收发票执行了必要的采购货款支付审批以及采购发票认证程序,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阐述的未能有效识别供应商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的原因存在客观合理性。 三、请公司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和退回税款的具体原因及相关依据,公司是否已就相关款项追偿制定明确可执行的措施,以及本次案件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同时全面自查其他业务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公司回复】 (一)公司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和退回税款的具体原因及相关依据 1、追回已退出口退税税款19,309,209.00元。 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为: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7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 公司理解的对应的条款内容为: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条“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2、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追缴增值税19,201,001.09元。 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7目、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 公司理解的对应的条款内容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同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五、其他补充规定(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3、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4,070.08元,教育费附加576,030.03元,以及地方教育附加384,020.02元。 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1]5号)第一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的规定。 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列举了要求公司退回出口退税、追缴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的所有相关条款和计算依据。根据公司沟通理解,主要原因为:供应商开具的业务发票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虽然公司货物出口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亦收到了外商支付的货款,但税务机关认为供应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增值税额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要求公司退回已经取得的出口退税。同时因税务机关认定该出口业务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及相关规定视同国内销售,要求公司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如因其他原因被要求视同内销的,税务机关通常会在处理意见书的违法事实中予以明确。 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相关类似处理案例,具体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5年10月14日发布于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fujian.chinatax.gov.cn)的《关于送达福州市双川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同年9月28日作出榕税一稽处[2025]19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福州市双川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福州腾高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8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9,422,375.42元,税额合计10,324,908.72元,价税合计89,747,284.14元),上述发票中839份该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10,300,945.56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追缴该公司已退税款10,300,945.56元、视同内销增值税9,130,059.97元,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1,464.67元、教育费附加150,627.72元、地方教育附加100,418.47元以及相应滞纳金。 2、根据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6年2月25日发布于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fujian.chinatax.gov.cn)的《关于送达福建华瑞木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同月12日作出榕税二稽处[2026]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福建华瑞木业有限公司取得太和县锦梁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至3月期间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36,139.00元)及金寨县木泰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72,220.00元)均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涉及出口退税额955,828.92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追缴该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款955,828.92元;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合计898,783.89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2,914.87元、教育费附加合计26,963.52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7,975.68元以及相应滞纳金。该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公司是否已就相关款项追偿制定明确可执行的措施 公司已启动律师选聘流程,将聘请律师对三家供货商通过法律途径等相关措施进行追偿,以挽回相应损失。公司将要求律师事务所对三家供货商的公司财产情况、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摸,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三)本次案件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同时全面自查其他业务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本事项系个别供应商单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所致,属于外部不可预测的偶发个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均正常,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经初步排查,现阶段公司尚未发现其他因供应商虚开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目前,公司已经安排对照此次事发供应商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对现有供应商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对于确实存在较大风险的供应商进行清理。同时,公司还将审查供应商管理制度,如有必要将进行相应完善。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公司回复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阐述的对于公司被要求补缴和退回税款的具体原因、具体依据、金额等一致。本次案件中需补缴和退回的税款公司已经足额缴清。从税务机关公开披露信息中可以查询到类似处理的案例。 四、请公司密切关注相关舆情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业务的内部管控,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做好投资者沟通解释工作。 【公司回复】 公司已采取如下举措: 一是强化各业务的内部管控,确保规范运作。除了前述已经提到的公司对供应商加强管理的举措外,公司还将以本次事项为案例,对下属各子公司和各业务部门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业务操作的过程管控,确保业务运作符合规范。 二是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公司密切关注公众平台对本次事项的评论热度,目前未发现集中评论形成舆论热点的情况。公司主动与媒体、投资者沟通,及时回应市场关切问题,稳妥做好解释疏导,严防事态扩散。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基本一致。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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