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邮储银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签署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无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为本行日常业务,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6年3月24日,本行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 2、2026年3月27日,本行召开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本行就本次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事项聘请浩德融资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事项出具的意见详见附件。 (二)调整背景 本行与邮政集团2016年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了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机制。2024年被动调整时,邮银双方达成加强主动调整机制运用的一致意见。2025年邮银双方首次实施了主动调整。为应对当前市场利率下行的经营环境,合理优化本行的负债综合成本,2026年邮银双方协商一致,拟对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启动新一轮主动调整。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主动调整是指邮银双方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等因素对分档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的综合费率未超过综合费率上限(1.50%)的: (1)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保持一致,则此类调整由双方直接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2)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不一致,则此类调整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 (三)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现状 1、定价机制 2011年经本行与邮政集团协商,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并参考本行历史上形成的代理储蓄存款加权平均净利差,以初始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以下简称综合费率)1.50%为基础,实行“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定价模式,即针对不同档次储蓄存款,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分档费率)。因此,2016年本行与邮政集团同意为综合费率设定初始上限1.50%。 2025年储蓄代理费率主动调整后,目前适用的各档次存款分档费率如下: ■ 按照分档费率及各档次存款日积数,计算储蓄代理费。具体计算公式:网点月代理费=∑(该网点当月各档次存款日积数×相应档次存款费率/365)-该网点当月现金(含在途)日积数×1.50%/365。 本行按收取的代理储蓄存款支付储蓄代理费,并扣除了“该网点现金”(代理网点保留的备付金和在途代理储蓄存款)相应的储蓄代理费。在计算总储蓄代理费中应扣除的“该网点现金”所对应的储蓄代理费时,采用了1.50%的费率(为2011年最初设定和实施的综合费率),而非用当年实际储蓄代理费的综合费率。 2、综合费率实际情况 每年的综合费率根据当年分档费率与每档次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综合费率随本行代理储蓄存款结构变动。自本行2016年H股上市以来,综合费率从1.42%下降至2025年的1.05%,累计下降37BPs,降幅25.93%,见下图: ■ 注:2022年、2024年、2025年均进行了储蓄代理费率调整,其中,2022年、2024年综合费率按调整前后分档费率分段计算;2025年综合费率按调整后分档费率计算。 (四)调整方案 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邮政集团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4日,于2019年12月17日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集团注册资本1,37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邮政集团按照国家规定,以邮政、快递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国内和国际信函寄递业务;国内和国际包裹快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179,543.0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0,707.64亿元,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为7,018.47亿元,净利润为761.91亿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195,247.3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2,095.64亿元,2025年1-9月营业总收入为5,111.21亿元,净利润为735.30亿元。 (二)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邮政集团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邮政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邮政集团之间的代理储蓄业务,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行代理储蓄业务历史履行情况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 综合考虑近年来以四大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净利差为代表的市场利率水平的历史变化、本行实际经营需求、储蓄代理费增长与本行营收增长的关系等,经与邮政集团协商,本行拟等比例调低三年及以下期限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各期限分档费率等比例下调3.86%。具体如下表: ■ 注:各档次存款分档费率等比例调整后,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以上调整,三年及以下期限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等比例下调。分档费率越高,本次下调的基点越多,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仍保持期限越长、分档费率越低的特点。活期、定活两便、通知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三年期限的存款分档费率分别下调7.5BPs、4.8BPs、5.4BPs、4.1BPs、3.8BPs、3.7BPs、0.5BPs和0.1BPs。 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考虑到从年初到本次主动调整已经过近3个月的时间,为更好地体现利率环境的变化、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经本行与邮政集团协商,拟对2026年1月1日至董事会批准之日期间的储蓄代理费按照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进行结算。 (二)调整方案的影响分析 以2025年代理储蓄存款为基础,按照本次调整后的分档费率模拟测算,综合费率由1.05%下降至1.01%,下降4BPs,储蓄代理费将由1,185.20亿元降至1,139.48亿元,下降45.72亿元。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26年3月27日,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年补充协议),对上述储蓄代理费调整方案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的生效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2026年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2026年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经邮储银行董事会批准同意。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长期以来,代理储蓄存款对本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超11万亿元的代理储蓄存款为本行提供长期、稳定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来源,有力支撑了本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为资产投放和资金运用提供了坚强保障,增强了本行持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的能力。 本次本行与邮政集团继续基于公平、公正、商业可持续、保护股东利益、市场化、储蓄代理费增速与邮储银行营收增速协调、平稳衔接等原则,严格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拟对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主动调整。 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独立财务顾问函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