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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006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5 |
|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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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强制执行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501,629,736.12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最终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因合同纠纷向襄阳中院提交了起诉状,对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乐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陈峰、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10月15日,襄阳中院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037)。 本案一审开庭前,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了3,278,500元欠款,故其应支付本公司的货款金额相应进行了调减。 2022年12月,公司收到襄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6民初44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068)。 一审判决后,陈峰、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8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民终370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编号:2024--041)。 由于二审判决书履行期限已届满,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襄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襄阳中院受理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4)鄂06执162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编号:2024--049)。 二、再审情况 再审申请人陈峰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民终370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终3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陈峰对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第一项债务在货款145,960,447.33元及14,596,044.73元资金占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改判“陈峰对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第一项债务在货款114,478,465.33元及11,447,846.53元资金占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诉讼费用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最终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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