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能科”)分别于2026年3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6年3月20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建德协鑫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抽蓄”)因电站项目建设及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等多家银行申请银团贷款业务,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贷款期限为384个月。 公司拟为建德抽蓄申请上述银团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拟以其持有的建德抽蓄85%股权为建德抽蓄申请上述银团贷款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并拟为建德抽蓄在上述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按100%的比例提供流动性支持资金,确保主债务按时足额偿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5日、2026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统称“银团各贷款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鑫智慧能源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了《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协鑫智慧能源、建德抽蓄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了《流动性支持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债权人:银团各贷款人 保证人:协鑫能科 2、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建德抽蓄。 6、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3月20日至2058年3月19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佰亿元整(大写)为限。 (二)协鑫智慧能源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 1、协议主体:质权人:银团各贷款人 出质人:协鑫智慧能源 2、质押财产:出质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以其持有的建德抽蓄85%股权,为债务人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质权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建德抽蓄。 5、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3月20日至2058年3月19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佰亿元整(大写)为限。 (三)协鑫智慧能源、建德抽蓄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流动性支持协议》 1、协议主体:甲方:建德抽蓄 乙方:银团各贷款人 丙方:协鑫智慧能源 2、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壹佰亿元。 3、丙方自愿为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主债务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佰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和其他为签订、履行或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按100%的比例提供流动性支持资金。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协鑫能科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协鑫智慧能源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 3、协鑫智慧能源、建德抽蓄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流动性支持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