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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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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科恒股份3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恩先生
  6、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0日(星期五)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6,065,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38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1,392,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4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6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672,5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59%;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6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672,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6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594,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06%;反对379,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6%;弃权9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2,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29%;反对379,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2%;弃权9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0%。
  关联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566,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88%;反对406,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15%;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315%;反对406,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3%;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2%。
  关联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周奋律师、王欢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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