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6-021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鉴于公司目前工作安排等原因,经研究决定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上述需要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议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股东会,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6-022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公司目前正在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26.20万股,约占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65%。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披露的《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252.1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548.30万股的2.95%。其中,首次授予202.1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17%;预留5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8%,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83%。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37人(占公司截止2024年底员工总数6,059人的0.61%),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且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所有激励对象任职时间均不低于6个月。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36.2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36.22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5.11元的80%,为每股36.0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5.27元的80%,为每股36.22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使用自主定价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 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家电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小家电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过多年的研发创新,公司在新材料改性、工艺与装备、产品设计、模具设计与加工等方面积累了自主核心技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重要人员,上述对象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技术发展、业务拓展等重要工作,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人力资源,对公司长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案例、激励成本的控制,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而确定。在该定价水平的基础之上,公司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本次业绩要求相匹配,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需要发挥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此外,本激励计划实施周期较长,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取决于公司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行情,与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从而引导激励对象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 同时考虑到股票市场存在波动性,采用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时常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价原因而无法行权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塑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文化和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每份36.22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超期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予。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2、上述“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与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7年-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2、上述“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 公司层面业绩达到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才可按照相应比例行权。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能按照个人行权比例行权,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进行注销。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应了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及获利能力,是衡量公司主营业务效益的综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因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决策程序。 披露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或行权条件而需要由公司回购已授予股票或注销股票期权的,说明股票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回购程序。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情形,至少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3月27日用该模型对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5.35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45.3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授权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12%、16.70%、15.7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权日在2026年7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权日各参数取值、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6-020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6年3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678号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6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万和国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各位董事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万和国、陈雨海、沈刚、张芳芳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万和国、陈雨海、沈刚、张芳芳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或/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6)授权董事会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去世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7)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需等修改得到相应的批准后方能实施; (8)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9)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0)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日、授予对象、行权价格的确定等相关事项;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认为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派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行使。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万和国、陈雨海、沈刚、张芳芳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决定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上述需要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相关事项,待其他相关工作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