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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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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百灵 公告编号:2026-014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伟先生召集,鉴于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公司于同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
  2、本次董事会于2026年3月27日下午15: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参会表决董事共8人,实际参会表决的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胡坚、晏国菀、杨明、张洪武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4、本次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由董事、总经理牛民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现场及通讯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等职责及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姜伟先生于2026年3月26日向公司董事会辞任董事长、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在新任董事长选举产生前,现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经理牛民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为止。董事会决定在聘任新任的董事会秘书人选之前,暂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培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公司将尽快按照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董事长辞职及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百灵 公告编号:2026-015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职及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长辞职的情况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姜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姜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姜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姜伟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姜伟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补选、新任董事长选举、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工作。
  姜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姜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5,346,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5%。姜伟先生辞职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姜伟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姜伟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在公司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以前瞻性的战略视野和丰富的专业学识,为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带领公司稳步成长。公司董事会对姜伟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
  二、关于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等职责及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等职责及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鉴于姜伟先生于2026年3月26日向公司董事会辞任董事长、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在新任董事长选举产生前,现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经理牛民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为止。董事会决定在聘任新任的董事会秘书人选之前,暂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培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公司将尽快按照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陈培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851-33415126
  传真:0851-33412296
  电子邮箱:gzblcp@126.com
  通讯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212号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百灵 公告编号:2026-017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州百灵”)相关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培、夏文、王昱、孙旭辰、刘胜强、蒋坤、周义峰、钟国跃、宋凯、龙东、李强、周春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对陈培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签署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对夏文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对王昱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对孙旭辰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5、对刘胜强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6、对蒋坤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7、对周义峰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签署公司2021年、2023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8、对钟国跃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9、对宋凯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签署公司2020年、2023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0、对龙东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1、对李强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2、对周春刚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23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以上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充分汲取教训、认真总结,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百灵 公告编号:2026-016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州百灵”)于 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1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026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姜勇、封基贤、李红星、袁远镇、张洪武、杨明、胡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贵州百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贵州百灵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对贵州百灵的处罚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贵州百灵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延期计提销售费用系行业共性与客观局限所致,非公司故意违法违规。其二,对公司财务造假定性错误,公司无编制虚假报告的动机,因无法准确确认相关费用的归属期间,在2023年年报多计提销售费用进行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主动整改纠错,主观过错小,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其三,已过行政处罚时效。其四,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其五,公司税收贡献大、在职员工多、发展前景好,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不利于公益等。其六,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远超类案处罚幅度。
  综上,贵州百灵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贵州百灵因销售财务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导致销售费用核算出现问题,造成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与行业属性无关。其二,贵州百灵先少计销售费用,后采取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不属于整改,对其财务造假的定性是准确的,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三,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终了日距离我局发现日不足两年,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其四,我局依法对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举行听证,听取了贵州百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其五,贵州百灵所称税收贡献大、在职员工多、发展前景好以及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不利于公益等,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六,我局综合考虑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量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贵州百灵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姜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姜伟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姜伟及其代理人除同意贵州百灵意见外,还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核心职责为战略与研发,不直接分管财务和销售费用核算,无权干预公司财务事宜,无放任违法行为,主导推进整改,已勤勉尽责。其二,对其500万元罚款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被罚款。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与法定情形和类案不相符,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姜伟请求撤销拟对其的全部处罚决定,包括警告、500万元罚款及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姜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其所称无权干预公司财务事宜不成立。案涉期间,其明知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仍主持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并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公司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属于财务造假,姜伟所称主动推进整改不属于整改纠错。其二,姜伟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对其给予警告、处以5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姜伟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姜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姜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姜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牛民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牛民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牛民及其代理人除同意贵州百灵意见外,还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职责范围清晰,无财务决策权。其二,全程牵头主导系统性整改,整改措施已落地见效,积极配合监管,已勤勉尽责,无违法事实,不应承担处罚责任。
  综上,牛民请求撤销拟对其的全部处罚决定,包括警告及350万元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牛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对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其所称无财务决策权不成立。其二,其主导推动相关整改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正常履职行为,不是减轻、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案涉期间,其明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仍审议公司年报并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其违法违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牛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4、对姜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姜勇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姜勇及其代理人除同意贵州百灵意见外,还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职责边界清晰,对销售费用核算无管理权限与审核责任。其二,已全面履行董事及高管勤勉义务,分管销售部期间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担任董事期间签署年报符合法定履职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法不应被处罚。
  综上,姜勇请求撤销拟对其的全部处罚决定,包括警告及200万元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姜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系公司时任董事长姜伟的胞弟,长期分管销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姜勇在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上签字,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其提出的对销售费用核算无管理权限与审核责任,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姜勇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其违法违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姜勇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姜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5、对封基贤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封基贤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中心(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封基贤及其代理人除同意贵州百灵意见外,还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签署年度报告确认意见的范围限于分管销售业务,不涵盖财务核算等事项,职责边界法定隔离,无销售费用核算权限,客观上无法知悉公司财务处理问题,不具备阻止造假的客观条件。其二,已全面履行勤勉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处罚责任,拟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封基贤请求撤销拟对其的全部处罚决定,包括警告及150万元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封基贤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营销中心(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封基贤在公司2021年、2023年年报上签字,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其提出无销售费用核算权限等,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封基贤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其违法违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封基贤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封基贤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6、对李红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李红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红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7、对袁远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袁远镇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结算管理中心,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袁远镇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2022年1月才任职贵州百灵常务副总经理,在此之前没有分管销售结算工作,不知悉销售费用结算情况。其二,在发现销售费用内控可能存在问题后,已通过提醒、约谈、报告等方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综上,袁远镇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关于袁远镇任职时间及分管情况,我局已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其二,袁远镇提出勤勉尽责并提供了新的证据,经核实属实,我局予以采纳,但其仍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情形下,签署公司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充分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综上,对袁远镇申辩意见中关于勤勉尽责的部分,我局已予以部分采纳并在此决定书中体现,并酌情对其罚款金额进行下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袁远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8、对张洪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张洪武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张洪武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已勤勉尽责,在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的全过程中,已履行了由程序质询到实质核查的完整监督流程,履行了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二,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为“签字即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与过罚相当、类案均衡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悖。其三,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有误。其四,销售费用少计和多计是不同性质事项,其作为非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无法知悉公司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与企业会计准则不符并构成年报虚假记载,审计机构才是责任主体。
  综上,张洪武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张洪武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审计委员会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洪武已勤勉尽责。其二,鉴于张洪武为外部独立董事,主观过错较小,已充分考虑其职责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综合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以最低金额罚款,处罚幅度适当。其三,其提出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有误,经核实属实,我局予以采纳,但不影响对其责任认定。其四,贵州百灵先少计销售费用,后采取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明显属于财务造假,非财务专业背景等不是免除其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公司承担会计责任,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
  综上,针对张洪武申辩意见中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的更正部分,我局已予以采纳并在此决定书中体现。对张洪武提出的其他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洪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9、对杨明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杨明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杨明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2023年年报的审阅时间受限,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认定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二,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已在年报中披露,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三,签署公司年报前获得了承诺与保证,即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相关负责人承诺并保证销售费用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其四,及时披露年报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其五,任公司独立董事时间不长,也不是财务专业人士,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已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津贴与责任严重不匹配。其六,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有误。其七,销售费用少计和多计是不同性质事项,其作为非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无法知悉公司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与企业会计准则不符并构成年报虚假记载,审计机构才是责任主体。
  综上,杨明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杨明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2024年审计委员会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明已勤勉尽责。其二,贵州百灵披露的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认定杨明为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其三,杨明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承诺保证不是其免责的法定理由。其四,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的情形下,及时披露不是审议年报投赞成票的理由。其五,鉴于杨明为外部独立董事,主观过错较小,已充分考虑其职责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综合其违法违规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以最低金额罚款,处罚幅度适当。其所称独董津贴与责任严重不匹配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六,其提出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有误,经核实属实,我局予以采纳,但不影响对其责任认定。其七,贵州百灵先少计销售费用,后采取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明显属于财务造假,非财务专业背景等不是免除其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公司承担会计责任,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
  综上,针对杨明申辩意见中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的更正部分,我局已予以采纳并在此决定书中体现。对杨明提出的其他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10、对胡坚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胡坚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胡坚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2023年年报的审阅时间受限,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认定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二,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已在年报中披露,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三,签署公司年报前获得了承诺与保证,即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相关负责人承诺并保证销售费用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其四,及时披露年报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其五,其任公司独立董事时间不长,也不是财务专业人士,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已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津贴与责任严重不匹配。其六,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有误。其七,销售费用少计和多计是不同性质事项,其作为非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无法知悉公司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与企业会计准则不符并构成年报虚假记载,审计机构才是责任主体。
  综上,胡坚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胡坚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审计委员会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胡坚已勤勉尽责。其二,贵州百灵披露的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认定胡坚为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其三,胡坚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承诺保证不是其免责的法定理由。其四,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的情形下,及时披露不是审议年报投赞成票的理由。其五,鉴于胡坚为外部独立董事,主观过错较小,已充分考虑其职责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综合其违法违规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以最低金额罚款,处罚幅度适当。其所称独董津贴与责任严重不匹配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六,其提出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有误,经核实属实,我局予以采纳,但不影响对其责任认定。其七,贵州百灵先少计销售费用,后采取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明显属于财务造假,非财务专业背景等不是免除其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公司承担会计责任,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
  综上,针对胡坚申辩意见中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的更正部分,我局已予以采纳并在此决定书中体现。对胡坚提出的其他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胡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以上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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