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6-008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对外投资及全资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的议案》与《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拟在南通高新区投资建设利元亨华东总部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拟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主要从事新能源(光伏、锂电)等行业智能装备软硬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全资子公司江苏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利元亨”)为本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公司及江苏利元亨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通高新管委会”)于2022年11月起签订《利元亨华东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协议》《利元亨华东总部基地项目补充协议》《利元亨华东总部基地项目补充协议(2)》《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渡路东、新金西路南、金源路西、拖桥路北宗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 江苏利元亨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公开竞买取得的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渡路东、新金西路南、金源路西、拖桥路北宗地100,906平方米(约151亩)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额32,794,450元,并与南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就本项目宗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根据《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渡路东、新金西路南、金源路西、拖桥路北宗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的规定,江苏利元亨向南通高新管委会指定账户缴纳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二、本次对外投资终止情况 自项目规划以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新能源行业的竞争格局及市场需求变化,加之金融环境变化导致项目融资渠道未实现等原因,该项目仅完成基础土地平整,尚未完全动工建设。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为灵活应对市场变化、保障整体经营安全,需重新调整产能布局与投资节奏;同时,为集中资源聚焦主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将资源集中于现有核心基地的产能提升及技术研发,以应对行业技术快速迭代,提升运营效率与核心竞争力。另外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拟引进其他项目来快速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与公司协商收回江苏利元亨已获得151亩的宗地,并终止涉及土地部分的投资协议有关约定。 本着对股东负责及审慎投资的原则,公司认为继续推进该项目预期效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终止投资有利于规避后续大额资本支出,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退回土地使用权也能配合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 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对外投资及与政府部门协商退回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终止投资建设利元亨华东总部基地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政府部门协商退回土地使用权及收回出让价款等投资相关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终止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政府部门协商退回土地使用权及收回出让价款等投资相关事宜。 经协商,公司及江苏利元亨与南通高新管委会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收回协议书》,三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中涉及拿地建设的有关条款或协议于《合同变更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解除,原协议约定的公司及江苏利元亨、南通高新管委会涉及拿地建设部分的权利义务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南通高新管委会按现状收回江苏利元亨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公开竞买取得的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渡路东、新金西路南、金源路西、拖桥路北宗地,面积为100,906平方米(约151亩),并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格32,794,450元支付给江苏利元亨;原协议中江苏利元亨向南通高新管委会指定账户已缴纳的100万元履约金,南通高新管委会在江苏利元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办妥后同土地收购款一并支付至江苏利元亨指定账户。 截至公告披露日,江苏利元亨与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江苏利元亨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公开竞买取得的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渡路东、新金西路南、金源路西、拖桥路北宗地使用权,面积为100,90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苏(2023)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03577号。同时,江苏利元亨按照《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约定,已于协议签署当日办结苏(2023)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03577号注销登记。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投资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收回将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同时避免了后续项目建设的大额资本开支,有助于改善现金流状况、降低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体现了公司动态优化投资布局的审慎原则,有利于集中资源聚焦高端智能装备主业,符合公司长期高质量发展战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退款到账时间以当地财政部门支付时间为准,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款项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6-007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委派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王荣鑫先生和郑晓明先生,本项目法定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6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鉴于本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证券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信证券出具的《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王荣鑫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张伟鹏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接替王荣鑫先生负责公司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业务已交接完毕。 本次变更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郑晓明先生和张伟鹏先生,本次变更不影响中信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王荣鑫先生在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附件: 张伟鹏先生简历 张伟鹏先生,现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主持及参与了东箭科技IPO、必贝特IPO、瀚蓝环境公开发行可转债、通裕重工非公开发行等股权融资项目及广东宏大重大资产重组、北投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组项目。张伟鹏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