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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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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26-00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向升达集团授信3亿元贷款。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达公司”)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上述授信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因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2018年,厦门国际银行强行扣划中弘达公司银行存款310,905,910.82元。此案中涉及存单质押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2024年,中弘达公司起诉厦门国际银行要求其返还资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中弘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弘达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作出(2024)闽终105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存单质押合同》无效,一审认定不当;同时认为厦门国际银行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驳回中弘达公司其他诉求。中弘达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9月4日、2025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2025-037、2025-04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5412号】,裁定驳回中弘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厦门国际银行之前已经扣划相关资金,此次最高院驳回中弘达公司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无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5412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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