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52号)同意注册,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49.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168.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2,415.1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752.8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1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60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为新增募投项目开设专户,另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6年3月2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细分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扩产项目”中计划实施的炼胶环节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炼胶车间、密炼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拆分出来作为一个募投项目,命名为“高性能OTR轮胎生产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必要的时候为该项目所需募集资金开立专门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2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上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细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于近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主要系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公司将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相应募集资金由原专户划转至该新专户; 2:由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没有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本次由上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