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6-015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1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26年3月16日下午16: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牛国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不提前赎回“大中转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披露的《关于不提前赎回“大中转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三、备查文件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6-016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大中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自2026年2月24日至2026年3月16日已有15个交易日不低于“大中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10.76元/股)的130%(即13.99元/股),已触发《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暂不行使“大中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决定在未来六个月内(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大中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2026年9月16日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大中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将再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大中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发行及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发行1,52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00万元,初始转股价格为11.3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152,000万元可转债于2022年10月11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大中转债”,债券代码“127070”。 2、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大中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2月23日至2028年8月16日。 3、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大中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11.0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1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111),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大中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06元/股调整为10.9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0月29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披露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大中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0.96元/股调整为10.7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大中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达成情况 自2026年2月24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大中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10.76元/股)的130%(即13.99元/股),已触发“大中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四、本次可转债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不提前赎回“大中转债”的议案》,基于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行使“大中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决定在未来六个月内(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在“大中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2026年9月16日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大中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将再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大中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大中转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大中转债”的计划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大中转债”赎回条件满足的前六个月内(2025年9月17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大中转债”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大中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大中转债”,如后续买入“大中转债”也需遵守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的短线交易相关要求,故不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大中转债”的计划。 六、备查文件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6-017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事项概述 为满足资金需求,根据投资计划和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中赫”)作为承租人,拟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金租”)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本金为35,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4)。本次新签合同较原合同相关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兴业金租无关联关系,本次融资租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83517R 3、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业路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一层110-111 4、注册资本:90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李小东 6、成立日期:2010年8月30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金融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结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9、关联关系:兴业金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经查询,兴业金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日晟矿业、湖南大中赫本次与兴业金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使用的租赁物为金日晟矿业拥有的部分设备。标的资产均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乙方):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丙方):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丁方):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1、租赁物:金日晟矿业的部分设备/资产; 2、租赁本金:35,000万元; 3、租赁期限:36个月; 4、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每个租期向甲方支付一期租金,共分12期支付,承租人按照等额本息法支付租金。 五、融资租赁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公司及子公司筹资结构,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风险可控。 六、备查文件 《融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