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16日1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宝石路278号科研生产办公楼A座515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军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参加并主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简伟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0,276,4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334%。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0,276,4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3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4人,代表股份97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12%。 3.公司董事周剑萍、简伟、吕占民、张敏、刘红现,高级管理人员刘峰、张明明、蒋建立、尹辉现场列席;董事靳其润,独立董事李晓龙、黑永刚因其他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参加、通过腾讯会议方式视频接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匡彦军律师、杜婉铮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了《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99,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2%;反对2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1%;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360%;反对2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188%;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2%。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2026年度融资并授权办理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025,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3%;反对1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124%;反对1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89%;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8%。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031,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反对1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276%;反对1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00%;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24%。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匡彦军律师、杜婉铮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