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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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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债券代码:127075 债券简称:百川转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3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3月6日以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铁江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百川转2”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自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3月10日,公司股票已满足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即7.53元/股)的130%(含130%,即9.79元/股)。根据《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百川转2”有条件赎回条款。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百川转2”的提前赎回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后续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关于提前赎回“百川转2”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3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关于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百川转2”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5
  债券代码:127075 债券简称:百川转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事项概述
  (一)增资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0日,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百川新材料”)和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百川新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郑铁江及王亚娟、银川凤凰志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凤凰投资基金”)共同签署了《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凤凰投资基金拟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9,000万元认购宁夏百川新材料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宁夏百川新材料的注册资本将由35亿元变更为35.9亿元,南通百川新材料出资比例为86.35%,宁夏国投新型材料产业陆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陆号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为11.14%,凤凰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为2.51%,宁夏百川新材料仍是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增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增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凤凰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MA75W2L40G
  名称:银川凤凰志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壹亿零壹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0日
  主要经营场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务广场F1601(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凤凰投资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凤凰投资基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437D73
  名称: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圣平
  注册资本:叁拾伍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8年07月24日
  住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经五路西侧、明月路东侧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夏百川新材料是公司孙公司,公司通过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及陆号投资基金间接持有宁夏百川新材料94.27%股权。
  本次增资前后宁夏百川新材料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宁夏百川新材料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宁夏百川新材料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本协议中所称“标的公司”、“公司”均为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投资方”):银川凤凰志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MA75W2L40G
  乙方(“标的公司”、“公司”):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437D73
  丙方(“控股股东”):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986239190
  丁方(“上市公司”):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957247X1
  戊方1:郑铁江
  身份证号:【3202191964******13】
  戊方2:王亚娟
  身份证号:【3202191963******8X】
  (戊方1、戊方2合称“实际控制人”或“戊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本次增资需履行乙方内部决策程序、丁方上市公司审议程序、甲方国资监管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
  (一)本次投资方案
  1、各方一致确认,本次投资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9,0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
  2、本次投资完成后,乙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5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59,000万元,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
  3、本次投资完成后,甲方成为乙方股东,按照本协议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4、资金用途:甲方本次支付的投资款,用于乙方的生产建设、日常经营活动。
  (二)特殊股东权利
  1、优先购买权
  若控股股东(“受限股东”或“转让方”)有意向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拟受让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应至少提前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载明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受让方、付款条件等全部核心条款。甲方有权(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拟受让方、公司届时其他股东、其他个人或实体按该投资方在所有投资方之间的相对持股比例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权,甲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甲方可将购买的该股权在其和/或其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2、共同出售权
  若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甲方有权(无义务)在优先购买权行权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控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控股股东以完全相同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向拟受让方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其持有的乙方股权。
  3、优先认购权
  如乙方决定发行新发股权,则甲方有权(无义务)按其届时在乙方的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于公司届时其他潜在认购方认购该等新发股权,甲方有权将认购的新发股权在其和/或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4、投资方股权转让自由
  甲方持有的乙方股权,可自由进行转让,除不得转让给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公司外,不受其他任何限制。公司和控股股东保证,该受让股权的第三方将完整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全部手续。
  5、优先分红权
  若乙方在甲方持股期间,向除甲方外的其他股东给予优先分红权、特殊分红安排,则甲方自动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分红权,乙方及其他股东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签署相关协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甲方的优先分红权,并按约定向甲方分配红利。
  6、清算优先权
  6.1当乙方发生清算事件时,视为触发本条款,乙方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甲方有权(无义务)委派1名人员进入清算组,参与清算事宜。
  6.2乙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第一顺序: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乙方全部对外债务(如有);
  (2)第二顺序:在足额支付前款的费用之后公司剩余的资产,应向甲方支付清算优先款,甲方的优先清偿额为:甲方届时持有股权对应的实际支付的投资款×(1+5.5%×T/365)+已宣布但未向甲方分配的股息红利(其中T为自甲方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起,至甲方全额收到优先清偿额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若乙方剩余财产不足以足额支付全部甲方的优先清偿额,则乙方全部剩余财产在甲方根据本款届时有权获得的优先清偿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3)第三顺序:在前款优先清偿额全额支付完毕后,乙方剩余的可分配财产,由全体股东(包括甲方)按届时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7、反稀释条款
  在乙方发行新发股权或丙方向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乙方股权,且该等交易对应的每1元注册资本单价低于甲方本次增资的每1元注册资本单价,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及/或丙方发出反稀释行权通知,以使得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应的每1元注册资本的平均投资成本,与新发行价保持一致。
  补偿股权的计算公式为:补偿股权数量=(A×B)/C-B
  其中:A指甲方本次增资的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价格;B指补偿前甲方持有的乙方注册资本金额;C指新发行价。
  为免疑义,若因某一低价发行触发多个轮次股权的反稀释调整,应按各轮次股权分别计算补偿股权数量。
  8、最优惠待遇条款
  在甲方持股期间,若乙方现有股东,或本次增资交割后新进入的股东,享有比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更优惠的条款或权益,则甲方自动享有该等更优惠的权利和权益。
  (三)股权回购权
  1、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在事件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丙方、丁方和/或戊方中的任意一方或多方,单独或共同且连带地回购甲方届时持有的乙方全部或部分股权:
  (1)2028年3月31日前未完成引入不低于两(2)家非关联方合格投资机构的投资交割且投资金额不低于五亿元;标的公司未在202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企业改制(股份制改制)的;
  (2)2027年3月31日前未完成引入不低于两(2)家非关联方合格投资机构的投资交割且投资金额不低于五亿元;
  (3)甲方在持股期间内,与丁方及/或丁方任何实际控制企业另行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
  (4)戊方1或其关联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违反全职服务要求,或戊方1离职、实质上连续1个月以上未为公司提供服务的;
  (5)丙方、丁方及其关联方对乙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挪用、占用乙方资金的;
  (6)戊方被刑事立案侦查或遭受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的;
  (7)甲方持股期间,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以任何形式侵害甲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作为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
  (8)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严重虚假、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前后提供虚假资料、未披露在先回购/业绩承诺/重大债务约定、存在甲方不知情的现金销售收入或账外账等情形;
  (9)乙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在连续12个月内变化超过三分之一的;
  (10)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存在权属争议,或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甲方合理认为该等事项对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11)公司任何股东要求回购的。
  2、回购价格的确定:
  (1)因本协议第(三)项第1条第(1)、(3)、(4)、(5)、(6)、(7)、(8)、(9)、(10)、(11)约定情形触发回购的,回购价格=甲方实际支付的投资本金+投资本金×5.5%×实际投资天数/365-甲方已收到的回购金额、分红款。
  (2)因本协议第(三)项第1条第(2)约定情形触发回购的:则回购价格=甲方实际支付的投资本金/2×(1+5.5%)×实际投资天数/365。
  本条所称实际投资天数,指自甲方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起,至回购义务方全额支付回购款之日止的实际天数。
  3、回购的执行:
  (1)甲方行使回购权的,应向回购义务方发出书面通知,回购义务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回购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回购款全额支付完毕后,甲方应配合将对应股权过户至回购义务方或其指定主体名下,相关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3)如发生某一回购触发事件,甲方未行使回购权的,不构成甲方对该回购权的放弃,后续发生其他回购触发事件,或同一事件持续的,甲方仍有权行使回购权。
  4、戊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对乙方、丙方、丁方在本条项下的回购义务承担无限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回购义务人应履行回购义务之日起三年。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宁夏百川新材料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助于优化宁夏百川新材料的资产负债结构,可满足宁夏百川新材料未来经营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增强宁夏百川新材料的资本实力。
  本次增资事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体系、建立对宁夏百川新材料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等方式降低经营风险。
  本次增资尚需履行宁夏百川新材料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审议程序、凤凰投资基金国资监管相关审批/备案程序,本次增资能否通过各方审批程序、增资的具体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资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4
  债券代码:127075 债券简称:百川转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百川转2”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百川转2”赎回价格:100.809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1.80%,且当期利息含税)
  2、“百川转2”赎回条件满足日:2026年3月10日
  3、“百川转2”停止交易日:2026年3月27日
  4、“百川转2”停止转股日:2026年4月1日
  5、“百川转2”赎回登记日:2026年3月31日
  6、“百川转2”赎回日:2026年4月1日
  7、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6年4月7日
  8、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6年4月9日
  9、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10、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Z川转2
  11、根据安排,截至2026年3月31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百川转2”,将被强制赎回,特提醒“百川转2”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本次赎回完成后,“百川转2”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百川转2”持有人持有的“百川转2”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12、风险提示:根据安排,截至2026年3月31日收市后尚未实施转股的“百川转2”,将按照100.809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本次“百川转2”赎回价格可能与其停止交易和停止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百川转2”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百川转2”的提前赎回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后续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赎回情形概述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5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97,8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为978万张,期限6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97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994,028.2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2,005,971.73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募集资金业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苏公W[2022]B133号验资报告。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2〕1069号”文同意,公司97,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1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百川转2”,债券代码“127075”。
  3、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0月2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4月25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10月18日)止。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应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0.36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百川转2”的转股价格由10.36元/股调整为10.3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5月15日起开始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百川转2”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因触发“百川转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将“百川转2”的转股价格由10.31元/股向下修正为8.18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8月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向下修正“百川转2”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百川转2”的转股价格由8.18元/股调整为8.1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4月30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百川转2”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因触发“百川转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将“百川转2”的转股价格由8.12元/股向下修正为7.53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5月15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向下修正“百川转2”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3月10日,公司股票已满足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即7.53元/股)的130%(含130%,即9.79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百川转2”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实施安排
  (一)赎回价格及赎回价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百川转2”赎回价格为100.809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为当期应计利息
  B:指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每张面值100元);
  i:指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1.80%;
  t:指为计息天数,从计息起始日(即2025年10月19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即2026年4月1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164天(算头不算尾)。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00×1.80%×164/365≈0.809元/张
  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809=100.809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二)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即2026年3月3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百川转2”持有人。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即2026年4月1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百川转2”的债券持有人。
  2、自2026年3月27日起,“百川转2”停止交易。
  3、自2026年4月1日起,“百川转2”停止转股。
  4、2026年4月1日为“百川转2”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3月3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百川转2”。本次有条件赎回完成后,“百川转2”将在深交所摘牌。
  5、2026年4月7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到达中登公司账户),2026年4月9日为赎回款到达“百川转2”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百川转2”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百川转2”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7、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Z川转2。
  (四)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陈慧敏、缪斌
  电话:0510-81629928
  邮箱:bcc@bcchem.com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交易“百川转2”的情况
  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百川转2”的情况。
  四、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1、“百川转2”持有人如需办理转股事宜,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1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
  3、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的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备案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百川转2”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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