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26-006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24日,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青岛澳柯玛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55%股权,挂牌转让底价为92,459,114.94元;该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5日、2026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编号:临2025-057)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6-001)。 2026年3月3日,公司曾就本次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事宜的竞价结果进行了公告,确定买受方为青岛京山轻机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该日发布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事宜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6-005)。 2026年3月10日,公司已收到青岛产权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上述买受方支付的92,459,114.94元股权转让价款。后续,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方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公告编号:临2026-007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相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求,确保其主营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发展,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相关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3月10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在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8月27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2、2026年3月1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用电器公司”)在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10月21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授信业务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额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4月29日,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执行情况暨2025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7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11.00亿元,为商用电器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4.00亿元。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5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公告》(编号:临2025-019)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5-026)。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进出口公司基本情况 ■ (二)商用电器公司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8月2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二)为商用电器公司提供担保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担保的主合同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10月2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的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相关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公司相关产业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等子公司经营活动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12.03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29%。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1.2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97%。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