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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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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智能 公告编号:2026-003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及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聚源”)、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实业”)、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瑞实业”)、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投资”)、大连铭德聚贤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铭德聚贤”)、大连合心聚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心聚智”)(以上合称为“转让方”)与上海元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熙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元熙基金”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13,300,000股标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9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16.00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1,280.00万元。
  ●元熙基金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协议转让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43.64%表决权;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36.26%表决权,因此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及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豪森投资、铭德聚贤、合心聚智与元熙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13,3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91%,转让给元熙基金,每股转让价格为16.00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1,280.00万元。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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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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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所涉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的认可,结合自身持股安排,在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及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东结构而做出的安排;元熙基金基于对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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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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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转让方):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甲方2(转让方):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
  甲方3(转让方):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
  甲方4(转让方)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5(转让方):大连铭德聚贤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6(转让方):大连合心聚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7(转让方):董德熙
  甲方8(转让方):赵方灏
  甲方9(转让方):张继周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甲方6、甲方7、甲方8、甲方9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受让方):上海元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熙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交易股份与价格
  1.1乙方以现金方式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300,000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7.91%,转让价格为16.00元/股,转让价款为21,28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貳亿壹仟貳佰捌拾万圆整)。
  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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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拆分股份、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实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归属乙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比例及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增发股票、股份回购等导致标的公司股本变更的,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总价款不变,转让比例相应调整。
  2、交割
  2.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
  ①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384.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肆万圆整);
  ②乙方应在双方获得上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3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384.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肆万圆整);
  ③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分批次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512.0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伍佰壹拾贰万圆整);
  2.2甲、乙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办理完成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在本协议2.1条约定的期限前提前支付转让价款。
  2.3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6个月内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包括签署并向上交所和登记公司递交申请证券过户登记所必须提交的全部文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的权利人登记为乙方。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4双方确认,若乙方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办理完成前已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则在乙方足额支付前述总价款后9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应在解除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2.5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为准)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乙方持有的前述标的股份,也不由标的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标的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乙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乙方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陈述与保证
  3.1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3.2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2.1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甲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3.2.2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在股份交割时,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权利主张、优先权、第三方权利限制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或障碍,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情形,甲方和标的公司已经披露或公告的除外。
  3.3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3.3.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3.2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亦不会违反乙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3.3.3乙方保证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其所管理及代表的元熙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作为标的公司收购方和标的公司股东的资格。
  4、税费
  4.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公司或上交所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公司或上交所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5、保密
  5.1甲乙双方对任何其在协商、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其股东、关联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图形、电子、电磁或其它记录贮存的媒体形式体现的文件、数据、图表、客户信息、经营策略、销售政策、产品设计等资料)予以保密,除非该等信息:
  (1)一方已事先书面同意可以披露;
  (2)公共渠道可以获得的;
  (3)从任何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可以获得,并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判决的要求需要披露。
  5.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对方或股东、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除双方指定或委托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或用于除本次交易外的其它用途。
  6、违约责任
  6.1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双方协议一致或因不可抗力及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其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6.2若【本协议因第7.5条终止】且届时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转回至甲方名下。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由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归还给乙方。
  7、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7.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法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7.3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书面形式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7.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7.5协议终止
  7.5.1在交割前任何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5.2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5.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没有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8、通知与送达
  8.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书、电子邮件。文书送达或者电子邮件到达下列地点或者电子邮箱即为有效送达。
  8.2根据本条的规定送达书面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送达:
  8.2.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书面通知递送至双方上述联系地址时视为已送达;
  8.2.2如果经电子邮件发送,则在书面通知被发送至双方认可的电子邮箱时视为已送达。
  8.3本协议双方均有权变更其联系人、联系地址和电子邮箱等通知方式,但是必须事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该变更不对未获得书面通知方发生效力。
  9、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
  9.1本协议受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9.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3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申请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元熙基金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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