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管材”)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银川凤凰北街支行”)借款事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5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公司同意向持股超过5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人民币11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5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5月15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2026年召开的第二十六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北街支行申请敞口授信6000万元,由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12年06月13日 ② 住所:青铜峡市新材料产业基地 ③ 法定代表人:董磊 ④ 注册资本:4,5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道、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塑料输水管材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⑦ 与公司的关系: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2.22%),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78%)。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北街支行 债务人: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3月3日至2029年3月3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2.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三)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四)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五)其他具体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该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新型管材经营具有稳定性,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综上,公司对该子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56,174.3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2.7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22,559.83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9.14%。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22.2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0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