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起,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8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7.90元/股。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持续高于回购股份方案确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保障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回购价格上限由17.90 元/股(含)调整为35元/股(含)。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5年6月19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最高成交价为15.3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5.2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528,200.00元(不含交易费用)。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截至2026年03月03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最高成交价为32.6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5.22元/股,成交金额为19,994,159.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5年6月19日至2026年03月03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及回购价格等相关内容均符合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本次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750,000股,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如前述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五、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目前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该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者转让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未来发生公司注销本次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法》等关于减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后续,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