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6-010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6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遵循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6年2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自查,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6-009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3月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木桥港路677号兴耀商务广场(五芳斋总部大楼)1幢323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厉建平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王文斌先生、董事徐佳女士、独立董事吴勇敏先生、独立董事王淼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于莹茜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3、常务副总经理马冬达先生、副总经理沈燕萍女士、合规总监张瑶女士列席本次会议,总审计师厉昊嘉先生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3、4、5: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3、4、5: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攀峰律师、黄非儿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